【66安全文库】206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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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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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宜居之
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
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力量、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责任、
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到位。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控制体系,
全面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依法需要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
相应的许可资质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完成非首都功能疏解工作,严格按照本市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要求,新建、扩
建、改建相关产业。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
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
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
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
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
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
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指导、
协调各相关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会议,
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
从业人员 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少于 2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 4%的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不应
少于 1人;
(二)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200 人以下的,配备至少1 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上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
于从业人员 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一般按照不低于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2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但不应少于 1人。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或者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
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技
术管理机构要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和方
案,并检查、督促落实;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
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其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及其工作职责要以正式文件确认,在显著位置公示,并报送属地乡
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任免,应当告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
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七)依法履行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
时”)的规定;
(八)依法设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九)组织制定、修订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
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
演练;
(二)提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监督指导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
事故隐患,检查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管理措施;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
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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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承担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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