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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安全文库】227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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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24-06-23 0 0 39.5KB 5 页 1库币 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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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
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
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消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
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
的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
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
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
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
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
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
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
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现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
发现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查。
对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经核实无误的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务机构和注册安全工程技术人员
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术和管理务。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包括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
职责范围、防控责任;
"""(二)根据国行业、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制事故隐患排
单,明确化事故隐患排查事体内和排查周期
"""(三)明确隐患定程,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处理施及程;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
(七)应当纳入的其他内
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建立资金使用
制度。
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事故隐患定标准和排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
治理,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报。
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鼓励从业人
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人员,应当给予物
奖励或者表彰;对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的人员予以应处理。
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向
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出租的,应当与承包
单位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
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理,定进行查,发现问题及时督整改。承包承租单位不整改的,生产经营单
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提交书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程度分
(三)隐患的治理方
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
规定的内
六条""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间、等)负责人或者
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应当包括以下内
(一)治理的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施;
(三)经和物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和要
(六)安全施和应
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
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
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
使用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使用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监监控,防事故发生。
八条""对然灾害可发事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当按照有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进行排查治理,采取的预防施,制定应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
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等安全施,
并及时向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九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结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单位的技术人
员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
术、管理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查中发现并责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
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治理并经评估合安全生产条的,应当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
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的内项目和治
理情况评估报告等。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技术管理务机故隐患排查治务的,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技术管理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完善关标准、规范,
逐步生产经营单位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健全自查自改自报监督
合的工作机制以及绩效考核、约束关制度,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督整改。
第二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情况制
监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开展差异;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
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查中发现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制度。
整改难度大或者需要有关部门推进方能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督
第二四条""取得煤矿、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可证的生
产经营单位,在其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
查。要时,可以提请可证发机关依法暂其安全生产可证。
第二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生产经营单位
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从危险区
域内作业人员,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使用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施工、使用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行,及
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
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
位停止供电止供应民用爆炸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定。通知应当
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外 ,
应当提前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行行政定、采取相
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前款规定的施。
第二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产经营单生产经营申请后,当在
10 个工作内进行现查。查合的,同意恢复生产经营;查不的,依法
处理;对经停产停业治理备安全生产条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
国务规定的权予以关
第二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行政区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
析表逐级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十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责监管,负责开”的原
监管监察排查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整改施和整改时等内
政务网公开,有关保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对事故隐患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应当其行为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向社会
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机构以
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可以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的,责停产停业整,并处 10 万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 2 万以上 5 万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消除事故隐患的,立即消除或者
消除;生产经营单位行的,责停产停业整,并处 10 万元50 万
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 2 万以上 5 万以下的
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构成犯罪的,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限期,可
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责停产停业整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 1 万以上 2 万
罚款
"(一)按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记录的;
"(二)按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报的。
"第三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治理方合规定或实施重大事故
患治理方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提交书材料或者在信息系统中报送的;
"(三)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中发现并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
大事故隐患整改完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同意擅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限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约束制度的;
"(二)按规定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析数据的;
第三六条"承担安全评估构,具虚假评的,没收违法违法
10 万
违法所足 10 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万元以下的;对其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 2 万以上 5 万以下的;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应的资质
第三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中职责,及
组织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逾期未的,处 2 万元5 万以下的
,责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由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
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中有
形之当理由的,由本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的,依法
给予处分。
(一)根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制定专项监督计划的;
(二)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移送的;
(三)按规定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
(四)对督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的。
第五章"
第三十九""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
督管理实施则。

标签: #安全 #文库

摘要: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原名称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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