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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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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2002 2014 修正版 2020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
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 济 社 会 持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
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
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
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
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
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
&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坚 持 安 全 发 展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
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
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
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
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
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
,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
&
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保安全生产。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
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作全面负责。
&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全 面 负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 本 单 位 的安 全 生 产 工 作全 面 负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
生产方面的义务。
&
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
&
员 有 依 法 获得 安 全 生 产 保障 的 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
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
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
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
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
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
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
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
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理职责。
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
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
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
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
的重大问题。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以 及 街 道 办 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
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
区、港区等功能区明确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
全生产法人员,按照职责加强对本
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行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
或者行业标准的况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
管理。
他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
自的职责范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内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管理应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各自的职责范内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
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制
定有关的国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定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
,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
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国务院应管理部门统
安全生产强制标准的立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
查、实施和监督,
务 院 标 准 化行 政 主 管 部 门负 责 立
准并发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行依法制
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
和社会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
产 国 标 准 和 行业 标 准 的
体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
&
部门应当,加强对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
强全社会的安全
生产意
&
关部门应当,加强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强全社会的安
全生产意
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
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
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
&
律、行政法规和章,为生产经营
单位提安全生产方面的
务,发自律作用,促进生
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
生 产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的
供技术、管理务的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为其安全生产
工作提供技术、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
构 提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 管 理
的,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位负责。
供技术、管理务的机构,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为其安全生
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
机构提安全生产、管理
的,保安全生产的责任
位负责。
第十三条&实行生产安全
律责任。
责任追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追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故责任追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家鼓励和支持安
广
安全生产水平。
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的 推 广应 用 ,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
第十五条&对在改善安全
生 产 条 件 、 防 止 生 产 安 全 事
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
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标签: #安全

摘要: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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