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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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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
4 4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4 4                          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
4 4                         二〇一一年十月
十四日
4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4444第一条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
法。
4 44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
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4 4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
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
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4 4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
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4 44第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
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
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 44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 4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4 44第五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
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
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4 44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
违法行为。举报人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4 44第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
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
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 44第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
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举报人是否受理。举报人的姓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4 4 对于不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
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面告知实
举报人。
4 44 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规定处
理:
4 4 (一)对实举报的,立组织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为举报内容
的,可以请举报人补充情况;
4 4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定是否进行查。有具体
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线索的,立组织实;
4 4 (三)举报事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4 4 (四)举报事查不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
4 4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困难的,可以请本
级人民政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4 4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
举报人,举报人的姓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除外
4 44第十条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的一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设区的市级以人民政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
办,有关人民政委会办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
4 4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委会办公应当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
网站上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 4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委会办公应当加强对督办事的指导、协调
监督,及时掌握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情况;,应当派出
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问题有关单
位予以纠正
4 44第十一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
取下行政强制施:
4 4 (一)对有根据为不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设
施、设材,予以查或者扣押,并应当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依法作处理定;
4 4 (二)查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
4 4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施。
4 4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
合执法,可以请本级人民政组织有关部门共查处。
4 44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
任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4 4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裁量标准》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定的处罚种类
度进行处罚。
4 44第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行行政处罚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
取下列措施:
4 4 (一)到缴纳的,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4 4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扣押的设施、设拍卖所得价款
抵缴
4 4 (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44第十四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发生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请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
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查处。
4 44第十五条 对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行负责
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的行政处罚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地有关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合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取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施。
4 4 对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生
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资格证处罚
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负责查处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出暂扣
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资格证的建,并移送负责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资格证颁发管理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理,接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接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前述行政处罚建
异议的,应当报请共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裁决
4 44第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发现不于职责
范围的下非法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行政管理部门、其他负责相关许可
或者文件发管理部门处理:
4 4 (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他相关许可或者文件,擅自从事
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4 4 (二)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
后未按照规定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4 4 (三)其他相关许可或者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擅自继续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4 4 (四)超出核登记经营范围、其他相关许可或者文件核范围
的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 44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
为,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责任。
4 44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自
查处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在有关媒体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网站上
以公,接受社会监督。
4 4 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的有关人民政委会
办公,应当督办有关施和处罚事全部实后解除督办,并在解除督办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主要媒体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
督。
4 44第十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记录
和查询系统,记载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
4 4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违法行为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
生2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
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
投资、国土资源、建设、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一年格限
其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的参考依据。
4 44第二十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应当行政
处罚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及相关据材料报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4 4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
行政处罚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4 44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群众举报、级督
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所辖区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取有效施予以
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市、区)、)人民政
主要导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律处涉嫌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4 (市、区)、)人民政所辖区域存在非法煤矿的,依据《国
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 44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律处规定监察机关或者任机关按照部管理权
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44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安全生
产非法违法行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予以查处的,
机关按照部管理权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4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安全

摘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非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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