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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修正后 2020.3 修正案 2021.1 人大征求意见稿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
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
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
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
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
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
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
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
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
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
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
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
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
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
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
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
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
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
产资金、物资、人员的投
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
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
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
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
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
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
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
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
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
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
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
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
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
园区、港区等功能区应当
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执法人员,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
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
,
间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
,
,
题。
,
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
,
,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
,
控。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
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应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
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
综合监督管理。
, 在各自的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
作实施监督管理。
,
,
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
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和经
济发展时修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
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管理
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
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
科技和经济发展
国务院应管理部门统筹
提出安全生产强制国家
标准的立项计,国务院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
,
,
济发展时修
起草查、实施和监
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立
、对外通报批准并发
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
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
社会体制定并实施严于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业标准、体标
准。
施进行监督检查。
标准。
第十条国家实行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追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任。
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
全事故责任追制度,依照
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生产安全事故
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
责任。
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制安全生产权力和
责任,开并接社会
监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列职
建立、健全本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负有列职责
责任
建立、健全并落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产投入的有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列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救援预案
(七)及时、报告
产安全事故。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
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救援预案
(七)及时、报告
产安全事故。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
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预案;
()及时、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
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
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
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落实。
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
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落实。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
的投资人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的后果承
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提使用安全生
产费,专门用于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
本中据实列支。安
全生产费使用
监督管理的体办法
务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
制定。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
的投资人以保证,并对
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的后果承
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提使用安全生
产费,专门用于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
本中据实列支。安
全生产费使用
监督管理的体办法
务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
见后制定。
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
经营单位的决机构、主
要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
投资人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不足的后果承担
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提使用安全生
产费,专门用于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
本中据实列支。安全
生产费使用和监
督管理的体办法国务
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
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
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二十矿山
冶炼施工、路运
单位和险物的生
产、经营、存单位,应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
冶炼、建施工、道路运
单位和险物的生
产、经营、存单位,应
二十二矿山、金属冶
、建施工、运输单位
险物的生产、经
营、存、装卸单位,应当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业人员在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业人员在一人以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
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在一人以,应当配备
专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作规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险源的安全管理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作规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施。
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
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作规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险源的安全管理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
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作规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技术
负责人在主要负责人授权
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技术
指挥权。
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作规和生产安全事故
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情况;
()组织开展险源辨识
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
险源的安全管理;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
()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
作规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施。
生产经营单位以设置专
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管理能力。
险物的生产、经营、
存单位以及矿山
冶炼施工、道路运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险物的生产、存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
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体办法国务院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
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管理能力。
险物的生产、经营、
存单位以及矿山、金
冶炼、建施工、道路运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险物的生产、存单
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
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
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
理,体办法国务院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
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险物的生产、经营、
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
冶炼、建施工、运输
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应当主管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和管理能力考核
考核不得收费。
险物的生产存
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
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
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
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
管理,体办法国务院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国务院应管理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方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范围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
定。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
位的特作业人员必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
,方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范围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确定。
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的特作业人员必须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
,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范围
务院应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生产经营单
建、改建、建工
项目(下统称建设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同时设、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
建、改建、建工
项目(下统称建设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同时设、同时
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
入建设项目概算。 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矿山
冶炼建设项目用于
产、装卸险物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
冶炼建设项目用于
产、存、装卸危险物
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
第三条矿山、金属冶炼
建设项目用于生产、
存、装卸危险物的建设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由具有相应资的安全
机构进行安全评
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的设人、设单位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责。
矿山属冶炼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险物
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经有关部门查,
查部门及其负责查的人
员对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的设人、设单位
应当对安全设施设
责。
矿山属冶炼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险物
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经有关部门查,
查部门及其负责查的人
员对结果负责。矿山
建设项目的范围国务院
管理部门会同自
源管理部门确定。
三十一条矿山
冶炼建设项目用于
产、装卸险物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准的安全设施设
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程质量负责。
矿山属冶炼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险物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
后,方投入生产和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
收活动验收结果的监督
查。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
冶炼建设项目用于
产、存、装卸危险物
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
须按照准的安全设施设
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险物
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
施进行验收;验收
后,方投入生产和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
验收活动验收结果
监督进行
第三十二矿山、金
生产、
装卸危
的施工单位必须按
准的安全设施设
,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用于生产、存、装卸
险物的建设项目竣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
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
,投入生产和使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
单位验收活动验收结果
的监督查。
第三十国家对
及生产安全的工、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
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
及生产安全的工、设
备实行淘汰制度,
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第三十六国家对
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实行淘汰,目录由
国务院应管理部门会同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制定并布。法律、
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以根据本地区实
情况制定并
,对前款规定以
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淘汰及生产安全的
、设备。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并布。法
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
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以根据本地区实
情况制定并
,对前款规定以
及生产安全的工、设备
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淘汰及生产安全的
、设备。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
布。法律、行政法规对
的制定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以根据本地区实
情况制定并目录,
前款规定以及生
产安全的工、设备
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
淘汰及生产安全的
、设备。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
位对重大险源应当登记
,进行定、评
估、监控,并制定应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应当
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
险源及有关安全施、
急措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
位对重大险源应当登记
,进行定、评
估、监控,并制定应
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
人员在紧急情况应当
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
险源及有关安全施、
急措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
关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提
有关信息
第三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对重大险源应当登记
,进行定、评估、
监控,并制定应预案,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
紧急情况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本单位重大
险源及有关安全施、
急措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应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应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
现信息
第三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施,及
时发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记录,并从业人
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
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八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术、管理施,及
时发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记录,并从业人
通报其中,重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定
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
相应的管控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及时发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应当记录,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
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
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
重大事故隐患。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重大事
故隐患入全国一的应
管理信息建立健
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及时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重大事
故隐患入相关信息,
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
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十九条生产、经
营、存、使用危险物
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
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所和员工宿舍
应当设有紧急疏散
求、标、保持畅通
的出禁止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所或者员工宿
的出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
营、存、使用危险物
间、商店仓库不得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
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
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所和员工宿舍
应当设有紧急疏散
求、标、保持畅通
的出禁止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所或者员工宿
的出
第四条生产、经营、
存、使用危险物
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
宿舍在同一物内,
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
距离
生产经营所和员工宿舍
应当
、设有紧急疏散
求、标、保持畅通
的出疏散通道。禁止
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
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
疏散通道。
四十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其他险作业,应当安
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管理,确保作规的遵
守和安全施的落实。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
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险作业,应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
安全管理,确保作规
的遵守和安全施的落
实。
第四一条生产经营单位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
院应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
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作规的遵守和安全
的落实。
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程;从业人员
告知作业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因素、防范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程;从业人员
告知作业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因素、防范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生产经营单
和督促从业人员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从业人员告知
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防范
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
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

标签: #安全

摘要:

2014修正后2020.3修正案2021.1人大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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