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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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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 2007 年 12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
八日
A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
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
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
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
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
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
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
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
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
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
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
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
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
等级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
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报。对发现、排除和报事故隐患
的有人员,应当予物质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项所、备发出租的,应当
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议,并在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
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查人员依法行事故隐
患监督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
行统,并分别于下一度 15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向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面统析表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签字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时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其产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程度分
  (三)隐患的治理方
  第十五条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间、等)负
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
治理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第 16 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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