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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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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14
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
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
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
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重点包括以
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
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
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
营、储存单位,金冶炼、建施工、道路交运输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业人员未依法取作业
格证书而业的;从业人订立动合同,或者其对从业人员因生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产经营项目、所、设发包或租给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明确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包、承租
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淘汰的危及
产安全的工、设的。
(五承担安全、认证、检测验工作和职业术服务的机具虚假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
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责人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
的。
)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
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属的,
举报人现金奖励。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或其
他人的举报不奖励之列
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真实负责,不捏造
歪曲,不得诬告害他人和业;则,一经查,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电子件、传真
走访等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
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
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矿的举报事项辖区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理。各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直接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
向当地政府报,并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查处理;
(四)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核煤矿举报事项之前
应当相互沟通,避免复核查和奖励;
(五)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范围的,接到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
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举报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取适当
式告知举报人;
(六)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
60 ;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
处理时间,但延长不得30 日,并知举报人期理。受手段限制,法查
的,应及时报有关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查。
一条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定对
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5%奖励 3000 最高30 行政依据《安全生产法《安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由裁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
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制度行;
(二)对举报、报事故的,按最终的事故等级和举报
数给予奖励。其中:一事故按1人奖励 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
实瞒1奖励 4元计;重大事故按1奖励 5元计
重大事故按实瞒1人奖励 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30 万元
二条多次报同一事项的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
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实名举报的第人或者第一署名面委的其他
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60 内凭举报人有证件指定地点领取奖
金;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一定围内进行公
期未领取奖金者,放弃领奖权;能够说明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四条奖金的具体数额由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五条参与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保密纪律,依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式透举报人身、举报内容奖励等,违者依
承担相应责任。
六条给予报人的奖金级财政通过现渠道安排,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十七条本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本办法自印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 号)同时止。

标签: #安全

摘要: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2018年1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公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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