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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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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 年新版)
1987 1 19 日国务院批准,1987 2 1 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 113 日经国
务院119 次常务会议通修改决定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下是小编为您精
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
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服务,为工农业生产、防建设、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人民的健
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国家鉴定合格;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
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
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经计量检定合格;
  ()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等级的社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级人民政
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取得考核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人民政府
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司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
门各项最高计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量行政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规定条件
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
政府计量行政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当地县级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考核。经
核符合本细则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并向其
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项计量标准
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个人,应()人民政府
行政部门定的计量检定构申周期检定。当检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
政部门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备与生产、科、经管理适应的计量检设施,
制定定管施和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量器目录的检
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合理、就近则,不行政区划和部门管
辖的制。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制和修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计量器具可证》,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行考;镇企业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经
考核合格,取《制量器》的,准予使用国家统规定的标有关管部
门方可批准生产。
  第十五条 对社会展经营性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
证》,可()核。当地的,可以
向上一级地方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考核。经核合格取得《修理计量
的,方可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和批准业。
  第十六条 制、修理计量器具的个商户,须在定的事经。申请《制
计量器具可证》或者《理计量器证》,按照本细则十五条规办理
易地经的,须经所地方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验证核准。
  第十七条 对申请《制计量器具可证》和《修理计量器具可证》的企业、事业单
位和个商户进行考核的内容为:
  ()生产设施;
  ()出厂检定条件;
  ()人员的技术状况;
  ()有关技术文件和计量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在全国范围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必须经过定鉴定。定
鉴定合格后,应当手续,颁发证书。全国单位
生产过的计量具新验,合格后,合格证书凡未
型式批准或者取得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权的技术机构;
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权的技术机构行。
  计量器具地省级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府计量行
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第二十条 申请计量器具新产鉴定和验的单位,应当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
关技术文件、资料
  负责量器具新验的位,对申单位提供机和技术文件
资料必须保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制、修理计量器具的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管理,县级以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括抽和监验。
合格、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五章  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外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
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
凡没有产合格、证和《制计量器具可证》标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零配
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位上使用检定合格、证或者过检定
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
施计量法、法规的职是: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政和规章制度,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社会公用
传递;
  ()对制、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行计量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行为,按
则的有关规定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
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规定的区域、巡回,并可根据不况在规定的权
违反计量法、法规的行为,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级以上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监督员
证件。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法设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量标准,量值
行强制检定和定的其他检定测试务,术规,为实施计量监督供技
保证,并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
量行政部门考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件。其他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部门
核发证。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
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或区域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部门部使用的
行强制检定;
  ()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被授权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权单位考核合格;
  ()被授权单位的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
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调解仲裁检定。
  第七章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计量证。
  第三十三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证的内容: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性能;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作技;
  ()保证量值统一、准施及检测数据公正可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计量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定所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的技术机构按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
考核。考核合后,申请的省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门发格证
取得计量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对计量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行监督检
  第三十六条 经取得计量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检验项目时,应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证。
  第八章  计量调解仲裁检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调解仲裁检定,并可根
据司法机关、同管理机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仲裁检定。
  第三十八条 在调解仲裁及案件审理过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改与计量纠纷
有关的计量器具的技术状
  第三十 纠纷
15 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投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行的
检定为仲裁检定。
  第九章    用
  第四十条 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计量器具新产申请
型样验,修理量器具申,以及申请计证和仲裁检定,应
纳费用,体收法或,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会同国家部门统一
制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行的检定和验不收费
的单位有提供机和检定验条件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的计量检定机构,为贯彻计量法
法规,实施计监督提供技术保证所需,按照国政管制的定,
各级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
的,责令停止销售,可并 100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规定,制销售进口国务院
规定废除的非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国务使用的他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
销售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法所得,可并法所得 10% 50%
罚款
  第四十五条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 100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于非强制检定
的计量器行定检定或者他计量检机构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
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并 100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取得《制计量器具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可证》制、修理
计量器具的,止营业,修理计量器具没收全部法所
得,可并处相当其法所得 10% 50% 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销售未型式批准或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的,责令
销售该种新产没收全部法所得,可并 3000 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制、修理的计量器具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
停止出厂没收全部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 3000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度和伪造数据,国家和消费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计量器具和全部法所得,可并 2000 以下的
  第五十一条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责令停止营销售没收残次计量器
零配件和全部法所得,可并 2000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制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
计量器具和全部法所得,可并 2000 以下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
任人员,追究刑任。
  第五十三条 个商户、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
事经商活动的,责令停止、修理,没收全部法所得,可并 500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取得计量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据的,
责令停止检验,可并 1000 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伪造用、倒卖强制检定、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证和全部
所得,可并 2000 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追究刑任。
  第五十六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情节轻微予行政;
成犯罪的,追究刑任。
  第五十七条 负责计量器具新产鉴定、验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
规定的,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并予直接责人员行政
;成犯罪的,追究刑任。
  第五十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行政;成犯罪的,
任:
  ()伪造检定据的;
  ()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使用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展检定的;
  ()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1 万元以上的,应当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没收违所得及
  本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工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十一章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下列用义是:
  ()
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计量检定是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定其是合格所行的全部工作。
  ()鉴定是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考核。
  ()构计量检
行的考核和证
  ()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量标准所
定、测试活动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及本统以外的计量工作的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有关的管理施、管理范围和各种印、证、标,由国务院计量行
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新版)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1月13日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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