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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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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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目 录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十四、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1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
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
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
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
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
三、本制度规定从用人单位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
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
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危害防
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2、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设置与用人单位规模相适应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
工作。
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单位
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
与方案。
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保障用人单
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投入,并有效的实施。
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担本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
10、每年 12 月底以报告的形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用人单位年度职业病危
害管理的情况。
二、分管职业卫生的负责人职责
在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
准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直接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完善和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
度和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各部门分工,明确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并组织具体
实施,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
2、组织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危
害防治知识。对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
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3、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
按期解决,及时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4、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组人员会议,听取各部门、车间、员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
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5、如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科学应对及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
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依法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
三、生产部、技术部、采购部职责
1、编制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治措
施等,改善劳动者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安管办职责
1、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领导下,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
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检查,并建立卫生检查档案。
4、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5、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
五、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
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
小组研究处理。
6、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生产部、技术部、采购部负责人职责
在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1、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部门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
业。
4、定期组织本部门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
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车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七、员工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
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器具,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用
人单位负责人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
到危险消除。
第2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
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人力资源处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用人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
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人事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
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
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
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和评价的结果。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检查结果告知
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用人
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
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
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用人单位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
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工作场
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 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 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 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 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 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示标识;
(八)生物因素可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示标识;
(九)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
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
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
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 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
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 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
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 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患者的抢救治疗、
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
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
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
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
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
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在可能
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
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报警装置是能
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
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第3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防治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用人单位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
认真填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相应安全生
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取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
起30 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
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
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5、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
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4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
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
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
导员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二、人事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要求、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
要,定期识别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宣教培训计划,提供相应资源保证。
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和改进。
三、职业卫生宣传
1、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厂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
职业卫生宣传。
2、部门车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
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等;
6、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
(二) 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参加经安监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持证上岗。根据证件有效时间,到期进行
复训。
2、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工人、新调入人员、新分配的大中专学生、来厂实习人员,由人事部门通知安全
部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进行用人单位、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
方准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单位级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单位目标、管理组织、实施措施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综合安全知识,用人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总则。
(5)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
2)车间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车间安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车间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安全制度与规定。
(3)本车间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经验教训以及防范措施。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6)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
3、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要重新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
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1)用人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内容按"入厂新工人安全教育
培训"要求执行。
2)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技术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一般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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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十四、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1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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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