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ISO45001:2018合规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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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 ISO45001:2018 合规性评价表
序
号
法规名称 条款 法规要求 执行情况 是
否
符
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
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
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
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
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
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
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
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
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职工享有应
得的劳动报
酬,及休
息、休假的
权利,享受
社会保险和
福利。
符
合
第
五
十
二
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
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
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
害。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
行。
符合
第
五
十
三
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
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工
和使用。
项目部、锅炉房在建厂
的同时安装了通风设
施,卫生安全设施符合
国家规定
符合
第
五
十
四
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
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
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
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
企业定期发放劳动防护
用品
符合
第
五
十
五
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
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经
过了上级部门的专门培
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符合
第
五
十
六
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
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
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劳动
规程
符合
第
五
十
七
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
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
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
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
企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
的事故认真做好处理,
填写报告。
符合
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
计、报告和处理 。
第
五
十
八
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
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
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
者。
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护
符合
第
五
十
九
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
第四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
六
十
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
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企业不安排女职工在经
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
符合
第
六
十
一
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
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动。
企业 不安排女职工在怀
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
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
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动。
符合
第
六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五个月
的产假。
符合
十
二
条
第
六
十
三
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
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
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
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公司不按排哺乳期的女
职工加班
符合
第
六
十
四
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
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
六
十
五
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
行健康检查。
企业没有未成年工 符合
第
六
十
六
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
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
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
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
作能力。
企业定期对职工进行培
训
符合
第
六
十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
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
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
企业建立了职工培训制
度,并定期培训
符合
八
条
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
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
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第
七
十
三
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三)因工
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
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
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
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
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良好 符合
第
九
十
二
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
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
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
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
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
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
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
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
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施工法 第四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公司严格遵守 符
和其他有关安全施工的法
律、法规,加强安全施工管
理,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
任制度,完善安全施工条
件,确保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法》
及有关安全施工
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施工管
理,建立、健全
安全施工责任制
度,完善安全施
工条件,确保安
全施工。
合
第
五
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经理 对本单位的安
全施工工作全面负责。
符合
第
七
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
全施工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面的
合法权益。
公司 工会组织职工参加
公司的 安全施工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施工方
面的合法权益。
符合
第
十
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全施工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
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
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订。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
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公司严格 执行依法制定
的保障安全施工的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符合
第
十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公司 具备本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符合
六
条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施工条
件;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不
得从事施工经营活动。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施工条件
第
十
七
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施工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施
工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
位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施工
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及
时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
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施工安全
事故。
公司经理对安全施工工
作负有法律规定的责任
符合
第
二
十
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的
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经理和安全质检科
处长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施工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施工知识和管理
能力。
符合
第
二
十
一
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施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知
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施工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公司对全部职工 进行安
全施工教育和培训
符合
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施工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第
二
十
二
条
施工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
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
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
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
育和培训。
公司 采用 的 新工艺、
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时 , 都了
解、掌握 了 安全技术
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
防护措施,并对 职工
进行专门的安全施工教
育和培训。
符合
第
二
十
三
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
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
的锅炉工、电工都经
过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 了 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
符合
第
二
十
四
条
施工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
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
入建设项目概算。
公司 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
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施
工和使用。
符合
第
二
十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公司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施工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
符合
八
条
示标志。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
二
十
九
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
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
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
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
关人员签字。
公司的 安全设备的安
装、使用、检测、维
修、改造和报废,符合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公司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期检测,保证正常运
转。维护、保养、检测
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
关人员签字。
符合
第
三
十
一
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施工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
的工艺、设备。
公司不 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符合
第
三
十
三
条
施工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
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
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
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
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
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 都
有登记建档,进行定期
检测、评估、监控,并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符合
人民政府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公司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
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
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负责安全施工监督管理
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施工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施
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公司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
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
全施工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
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
应急措施。
符合
第
三
十
七
条
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公司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用。
符合
第
三
十
八
条
施工经营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人
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施工经营特
点,对安全施工状况进行经常性
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
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公司 的安全质检科 长
根据 公司 的施工经营
特点,对安全施工状况
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立即处理;不能处理
的,及时报告。检查及
符合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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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ISO45001:2018合规性评价表序号法规名称条款法规要求执行情况是否符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职工享有应得的劳动报酬,及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符合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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