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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0〕69号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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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
应急〔202069
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应急管理局:
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
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2020 9 16
o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举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
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
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
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处理。
前款所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同)应当明确负责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处理举报
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
握举报处理进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时,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
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
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
理结果。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举
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
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o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
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取信员,建立专门联
机制,定或者不定与其联系,及时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
及信员提供的线索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应当
给予举报人或者信员现金奖励,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
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标准由各省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
际情况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或者信员提供的线索直接避免
伤亡事故发生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者信
特殊奖励。
举报人领取现金奖励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
同等可以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条 给予举报人和信员的奖金列入级预算,通现有渠道
,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条o 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密纪律,
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制有关举报信的知范围,依法保护举报
人和信员的合法权益,经其同意,不以任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
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违者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和信员的合法权益,不对举报
人和信员实施打击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或者信员实施打击行为的,依法予以严
处理,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联合
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对举报人和信员进行回访,了其奖
励、合法权益保护等有关情况取其意见建;对回访中发现的奖励不落实、
奖励于有关标准打击举报人或者信员等情况,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
行处理。
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
制,在有关醒目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
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
,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应奖励。
三条 举报人和信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故意导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条o 本规定自公布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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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2020年9月16日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严格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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