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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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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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 1-10 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 2017 年
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
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
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
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
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
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
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
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
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
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
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
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 10%),每级致残率相差 10%。致
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 A。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
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
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
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5)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6)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7)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8)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9)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
10)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11)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
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2)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
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14)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
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 二级
5.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5)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16)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17)偏瘫(肌力2级以下);
18)截瘫(肌力2级以下);
19)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5.2.2 头面部损伤
20)容貌毁损(重度);
21)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22)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23)双眼盲目5级;
24)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25)呼吸困难(极重度);
26)心脏移植术后;
27)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28)肝衰竭晚期;
29)肾衰竭;
30)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
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3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
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3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
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34)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
3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 三级
5.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36)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
人监护;
37)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8)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39)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40)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2 头面部损伤
41)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42)双眼盲目4级;
43)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4)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45)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46)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5.3.4 腹部损伤
47)全胰缺失;
48)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49)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
肠外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50)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1)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2)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3)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54)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
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5)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
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
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6)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
需要帮助;
57)外伤性癫痫(重度);
58)偏瘫(肌力3级以下);
59)截瘫(肌力3级以下);
60)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6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6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63)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64)双眼盲目3级;
65)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66)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67)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
68)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69)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70)肝切除2/3 以上;
71)肝衰竭中期;
72)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73)肾功能重度下降;
74)双侧肾上腺缺失;
75)永久性回肠造口。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76)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
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5.4.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77)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
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78)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
节功能丧失均达75%;
79)手功能丧失分值达 150 分。
5.4.7 体表及其他损伤
80)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
81)放射性皮肤癌。
5.5 五级
5.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82)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
指导;
83)完全运动性失语;
8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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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1-10级伤残分级认定标准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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