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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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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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根据国家顶层设计,我国环保改革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其中实行以排污
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近期环保改革关键的重头戏之一。 为
此,国务院、环保部、广东省陆续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
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计
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从 2017 年起,所有排污企业需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制定
的时间表,分行业、分批次逐步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2017
年下半年,广东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电镀、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 、
石化、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农药、农副食品等
13
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十大问题
1. 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
“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
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
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 2017 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
许可证核发将在 2020 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
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
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 什么是综合许可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环保部门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
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
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
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
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
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
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
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
4. 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
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主要表现
在以下方面:
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排污许可证中的载明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都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也可以适当
简化;
在环保部门监管执法时,被检查的频次可以减少。
5. 排污许可证上会有些什么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上会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
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
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的副本上会载明四个方面的信息:
A. 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
B. 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
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
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人
民政府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
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C. 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D. 其他信息。
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
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许可事
项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环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
以适当简化。
6.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有什么用?
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环保部将建设国家排污
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都将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全过程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包
括: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
失补办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将在信息平台上记录;
排污单位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和执
行排污许可证规定时的信息公开。
7. 怎么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分两步。
首先,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
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
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
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 日。
然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
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
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
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
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
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
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
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
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
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
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也
可以适当简化。
8. 哪个部门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权限?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根
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
发,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什么情况会导致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以下九种情形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排放量不
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
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
要求;
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
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0.领到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了吗?
领到排污许可证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的终点,而是开端。根据暂行规定,
排污单位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
挂排污许可证正本,还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
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
方式逃避监管。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最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
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
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
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在有关情况发生变更的时候,排污单位还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
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将贯穿企业生产排污的全过程,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
据。加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
定,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能保障企业的有序生产和长期发展。
二、新旧排污许可证对比
1. 新旧排污证对比
经全面核对,新证与旧证相比,具有程序网络化、表格附件多、体现生产
治污管理全过程、技术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特点,办理难度和要求大大高于旧证
办理。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对比内容 旧版排污许可证 新版排污许可证
申请前公示无此要求 许可申请前,信息需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
系统公示不少于5 天。
自行临测 无此要求 要求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落实。
环保台账 无此要求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
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三年。
环境信息公
开无此要求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执行报告 无此要求 企业持证期间,还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
构编写年度执行报告。
有效期 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
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环境监管执
法
无此要求 环境监管执法将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监
管内容包括对是否持证排污的检查、对台账记
录和核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信息公
开情况的检查以及必要的执法监测等。抽查结
果将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进行记录。
三、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
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 号)、《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
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 号)、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行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征求意见稿)等文件要求,整理出了新证办理的重点和难点,具体如下:
(1)办理流程由纸版提交转变为网上申报为主
企业首先需在国空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上注册,填写有关申请表,并
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然后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
台印刷的书面申请材料。
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强化了网上申报的工作,要求企业学习、熟悉国
家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使用。
(2)填写的表格多、内容全面详细具体、涵盖生产、治污、管理全过程
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企业需填写的信息内容非常全面、详细,申请表
格达到 20 个以上。涵盖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产品
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污
染物排放信息(排放口基本情况、排放执行标准、申请排放信息)、环境管
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内容。要求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
环境管理制度,更加规范、专业填写申报。
(3)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新要求
排污许可证相关编码的使用也是新证办理的难点之一,目前环保部已经基
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编码规则的制定,按此规则排污许可证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
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物处理设施编码、排污口编码 4 大部分共同组成。
所有编码具有唯一性、稳定性和兼容性。
(4)自行监测的新要求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已开展了自行监测,但普遍存在不规范、不专业的
情况,新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自行监测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
求,企业务必在申报前进行完善。
新版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和监测管理要求。自行监
测方案中因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
管理、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企业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
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
(5)环保台账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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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根据国家顶层设计,我国环保改革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其中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近期环保改革关键的重头戏之一。为此,国务院、环保部、广东省陆续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计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所有排污企业需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分行业、分批次逐步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2017年下半年,广东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电镀、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石化、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农药、农副食品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十大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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