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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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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令
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 2013 61日起施
行。
局长 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
构负责认定。”
三、本决定自 2013 6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
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四章 防雷检测
第五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六章 防雷产品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
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
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
构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利用的原
则,规全国雷电监测避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务能力。
  第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的气象主管机构所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
和开发。[1]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要求,并由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线接地装置、保护及其接导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级资质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认定乙级和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
主管机构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
  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要求的,
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文件;不符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重新申请设计审核审核或者未取得核文件的设计
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申请重新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验收
  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验收
  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
的检测报告进行实。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要求的,负责
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要求申请单位重新申请竣验收未取得验收
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出具检测报告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对隐蔽工程进行逐项检测,并对检
测结果负责。检测报告作为验收的技术依据。[1]
第四章
第十 投入使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检测制。防雷装置应当年检测一,对
爆炸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
  第二十条 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实行资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的,提
出整改意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
  第二十二条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受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防雷装置的日维护工
作。发现防雷装置隐患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理。
  第二十三条 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
机构进行定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
监督检查。[1]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雷电灾和年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设工程、工程、爆炸环境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
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保公共安全。
  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1]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防雷产品应当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要求
  第二十 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测
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
获得认可。
  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
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1]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
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申请单位在一年内
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不正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
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可以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
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由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
责令改给予,可以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
  ()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供反映其活动情况
材料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由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
责令改正给予,可以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自施工的
  ()防雷装置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行为一的,由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
责令改给予,可以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使不符使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格又拒不整改的
  ()对重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击造灾、爆炸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
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人行政构成犯罪的,依法事责»
  第三十七条 防雷工作人由于玩忽职守,导雷电灾害事的,由所在单位依法
给予行政;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
[1]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从事防雷专业技术的人应当取得格证书
  省级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的资认定工作。防雷专业技术人
应当通过省级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的资认定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三十 本办法自 2011 91日起施行。2005 2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
雷减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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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现公布《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郑国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决定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认定。”三、本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预警第三章防雷工程第四章防雷检测第五章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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