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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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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016 7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
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
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
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
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
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
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行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名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
责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
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
社会公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
他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地域管辖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
项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涉及个人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
生所在或者实施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法程序后辖的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移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于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的上全生产监
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管辖权的,由最先理的
以管辖;发生管辖议的,由的上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况紧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大损害的
行政管理事项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知有管辖权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应当自行申请
回避;本的,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依法以书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由指派其进行执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人
决定。实施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责人由该部门
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安全生产执法人不得停止执法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
量、程序、期限以全部材料的目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公示应
当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实施许可的办所设公示电子者将公示信息资料在本
部门公众查阅
(二)在合办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所公示;
(三)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实施
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申请人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门提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并对其申请材料性负责。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应
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统一送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委理人为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法应当由申请
人本人申请的除外。
理人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人权限的权委托书,并出示
能证明其身份件。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
护。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撤销变更注销已经
的行政许可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书和法定的文件
可以规定通过信传真互联网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
的申受理并出具书凭证;对申请文件资料全或者不符合的,应当
告知或者请文件、日起 5作日内出通知书,告知申请
正的全部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并书知申请人理由期不告知的,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行书面审照规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应当书面征关部并得面回复;法定听证
情形的,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听证;发现行政许可事接关系他
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核查,应当指以上执法
实施核查,并提场核查报告;
(四)作出决定。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许
或者不许可的书决定。对决定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作日内
向申请人发、送达许可或者批准文件;对决定可的,许可机关应明理
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法定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应当根据果、
检测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其规定。
第二十二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法定事由,有关许可事变更,应
照有关规定向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变更申请,并关文件、
。实施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
第二十三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期申请,并提申请书及规定的申请文
资料
提出安全生产许可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申请,并有关规定向作出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相关文件、资料
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期申请进作出否准予延期的决定;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管
管理部门作出决定的,准予延期。
第二十四条作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全生产监
管理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吊销或者撤销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
撤销该行政许可。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届满未按定提
申请期、未被批准或者撤销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依法注销该安全生产许可,并在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以下罚、对生产
经营单位处以 1下罚或者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执法人以当作出
政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不得,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示有的执
件,身份
(二)行政处罚(当)决定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四)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及时告行政处罚决定,并在 5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安全生产执法边远上、通不便地当事人向指定缴纳
困难当事人提出,可以场收当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款收据,并自收缴之日2内,交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
管理部门应当在 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行。
第二程序
第二十六条一程序适用于依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件,
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
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位涉嫌违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给
行政处罚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填写案审批表。对确需即查
处的安全生产法行为,可以调查,并在 5日内办立
(二)调查
1.调查时,安全生产执法人不得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
出示有的执法件,身份
2.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安全生产执法人应当全客观、公正调查取与件有关的原
始凭始凭证确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经核对与原件
无异、出具人、采时间和原始凭证存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
据的生产经营单位章;个体经营且没有印章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由该个体经营者签名。
4.安全生产执法人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的方法;在据可能灭失
以后以取得的下,部门可以登记,并应当7日内依法
作出处理决定。
5.后,责承办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拟定处理编写案调查
告,并交案件承办机构责人审核审核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人审批
(三)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理制度,对适用一序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件应当由内设的法制机构进行件的合法性审查
责承件的安全生产执法应当根据意见填写件处批表同有
材料一并本部门责人审批
(四)行政处罚告知。
经审应当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等,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五)听证告知。
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求举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
知书》。
(六)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的方式外,原
则上应当形成明,有当事人材料,安全生产执法人应当制作当事
陈述申辩笔录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出以
下决定:
1.依法应受行政处罚的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行政处罚的,不行政处罚;法事实不成立,不
得给行政处罚;
3.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重安全生产法行为给整顿、责令停业、令停设、
令停止吊销有关许可有关执业格或者5万元以上罚
法所得 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人讨论决定。
(八)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
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事人或者其他
的法定受送达人。送达,由送达期,签名
章。具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 送达应当送交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时他的成年
,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备注栏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受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人或者该法人
组织件的人签;受指定代收人或者委人的代收人或者委
人签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
2.送达确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可以委托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送达送达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文书后,应当及时送达人签
3.当事人或者他的同成年家属拒绝人可以请有关组织或者所在
单位表到,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事由和日期,
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将行政处罚决定在当事人行政
处罚决定书》在受送达人的所,并采用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送达
4.人下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
60 日,即视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明原过;
5.送达人同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以履行。当事时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该相应行政处罚履行的,应有相应审批文书
当事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罚款数
3%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数额;根据法律规定,
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和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等措施。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
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十)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5万元以上罚没收违法所得 5以上、责令停
业、停止建设、责停止、责令停整顿撤销有关书或
有关许可的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上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对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件给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
(十一)结
行政处罚件应当自立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完成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人同,可以延长不得超过 90 日;特殊况需进一步延
的,应当上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件执行完后,应填写案审批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人批准后结
(十二)归档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件结,应安全生产执法文书的时序和执法程序序进
归档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求听,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3日内以书
式提出;提出申请的,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
15 日内听证会,并在听证会的 7,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加听。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安全生产
督管理部可以1;当事人未按参加听证先说明理由的
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人、听证员调查、当事人、书记员组成。
当事人可以委托 12理人参加听证,并规定提委托书。
听证人、听证记员应当由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指定的
案调查担任。
第三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行。
第三十一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听证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参加人名单,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请的,由
停听证
(二出当事人法事实、出示据,出的行政处罚的内
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理人的事实、、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
交新材料
(四)听证件的有关向当事人、调查询问
(五)调查、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理人相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理人作后陈述;
(七)听证听证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后签名或者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重新调查的;
(二)要通知新证到场的;
(三)不可抗力进行听证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的;
(二)当事人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许提退席的;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四听证人应当依形成听证告书,提出处
意见听证笔录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人。
第三十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
作出决定。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种
(一)对有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或者行业设施、设备、
以及法生产、、使用、危险物品查封或者生产
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查封
(二)查封易毒化学品有关所、扣押相关的材料物品
(三封违法生产、使用险化学品所,扣押生产
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具;
(四)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五)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或者可职业病危害事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
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的执法人实施,其他人
不得实施。
第三十八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情况紧急要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应当在 24 时内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责人,并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不应当采
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应当立解除。
第三十九条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有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到场实施,现出示执法件及相关决定;
(二)实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三)当告知当事人采取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四)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制作现场笔录
(六)现场笔当事人和安全生产执法名或章,当事,在
明;
(七)当事人的,见证到场,由见证和执法人在现场笔签名
章;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重大的生位作
业、停止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
除事。生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的现,在全的
提下本部门主批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停止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形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定采止供止供应民炸物措施,除
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应当提二十四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停止供电止供应民
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应当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名;
(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停止供电区域范围;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对生位的通知前款规定的内外,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途径
第四十二条生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停止供电止供
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书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适用处罚情形的,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处罚
(二)当事人在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缴纳告书》;
(三)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四)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罚罚决定,不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安全
产监督管理部门照下列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
(一)依照《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向当事书》
当事人履行有关缴纳、履行行政决定等义务;
(二)缴纳告书》送达 10 日后,由执法机关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
届满之日3个月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基层人民请强制执行;执行
是不产的,向不产所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告情
4.申请强制执行的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签名,加盖本部门的印章,并
明日期。
(三)依照《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况紧为保障公
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执行;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民受理或者执行的裁定有议的,可
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在 15 日内向上一人民法申请复议。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的机关或者组织和依法受委
的机关或者组织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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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2016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6〕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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