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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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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1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718 日中华人
务院638 关于政法修正 ,
2014 7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
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3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
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期届满,经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审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案管理制度,
并定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年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通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安全
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
其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中,不得取或者接受企业的物,不得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发管理机关其工作人员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级或者
职的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理的;
(三)发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
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取或者接受企业物,
或者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自进行生产的,责令止生产,
法所得,并10 50 万元以下的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责令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法所得,并5万元10 万元下的
款;逾期仍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所得,10 万元
50 万元以下的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
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年内,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理安
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2005 6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97 会议2005 79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0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公共安全、人、生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
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社会市场经协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制品制品料、、面、类等接关的加
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产安全的产品;
(三控收款机、伪验钞卫星电视广播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
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安全、建筑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梁支座工业产品、属结、危险化学品包装
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国务院工业产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协会
意见国务院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竞争能保证的,不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可制度能够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务院有关部门适时进行评价、调整
减,国务院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销售者在经动中使用列目录产品的,应
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
第五条任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何单人不
或者在经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
书标,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遵循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合法便
原则
第八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人员、机构和人员,对所
的国家秘密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照;
(二)有所生产产品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所生产产品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检疫手段
(四)有所生产产品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和人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的规定,不国家止投资建设的落后艺、
高耗能污染环境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
产品的不,制定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求;要对列入目录
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要求作特规定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制定列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要求,应当协会相关产品行业协会
意见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列入的,应当在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交换电子邮等方式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理。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他任单位
加任条件,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应当组
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要求,应当国务院工业产品
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5日内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
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核查和对产品的检
第十五条对企业进行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24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
员证书,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
求对企业进行实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核查,不得企业,不得取、收受企业的物,不
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十八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企业实核查的结果书面知企业
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
第十九条企业经实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行产品送样,核查
员应封存品,并知企业7日内该样具有相应资的检机构
的,核查人员通知检机构进行场检
第二十条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在规定时间内完
工作。
机构和检人员应当、公正、及时地出验报。检报告经检人员
字后机构负责人签署。检机构和检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二十一条机构和人员进行产品检应当遵循诚信原方便企业的原则
为企业提供可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第二十二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其检列入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
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其检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后将审查和全
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
出是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当自作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称许可证证书)
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
机构进行产品检需时间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及时
国务院发部门、国务院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3
年。生产许可证有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效期届满 6月前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例规定的程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的,国务院工
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重组织核查和检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的,
企业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申请,国务
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
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组织核查和检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公共利益重大
许可事,应当向社会,并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公
第四章证书和标
第二十八条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本。许可证证书应当称和所、生产
、产品称、证书号、发证日、有效期等相关内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发生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申请,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
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理申请,
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不从事列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
理生产许可证销手续。企业理生产许可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应当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
第三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标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
布。
第三十三条企业必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生产许可证标号。
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以标产品,可以不标生产许可证
号。
第三十四条销售和在活动使用列入目录品的企业,应当产品的生产许可
证标号。
第三十五条何单位人不得伪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号。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或者以其他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上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机构
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县级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经取得的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者在经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单位和检构的法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查、了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品的和检
机构的有关合、发账簿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违反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活动使用的列入
品予以查或者
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时可以行
使前款规定的职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定合格,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负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上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或者不定的监督检查。要对产品进行检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应当有 2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证件。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上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产经动,不取或者收受企业
物或者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上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对监督检查的结果予以
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公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报告、检验结
等方式,对检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核查人员、检其检人员企业的,企业向国务院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上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国务院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上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应当及时
进行理。
第四十四条何单位人对本条例的行为,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主管部门和县级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时调,并
举报人保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生产,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
3以下款;法所得的,法所得;构成犯的,依法
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手续,责令生产、销售法生产、销售的产
品,限期理相关手续期仍的,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
的产品,下3以下款;有法所得的法所得;构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称发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变更的,责令
理相手续期仍的,责令止生产销售法生产销售产品,
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以下的款;有法所得的,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
生产许可证号的,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30%以下的款;有法所得的,法所得;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动中使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目录产品的,责令改
正,5万元20 万元下的款;有法所得的,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者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
号的,责令限期改正,20 万元以下的款;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法接
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号的,责令止生产销售
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3以下的款;有
法所得的,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自动用、损毁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
物价5%20%以下改正的,处被动用
损毁物价13以下的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号的,责令改正,
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3以下的款;有
所得的,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企业用贿赂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主管部门20 万元以下的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
理。
第五十三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5000 以下的款。
第五十四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国家监督查或者省监督查不合格
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限期改正;不合格的,吊销生产许可
证。
第五十五条企业被吊生产许可证的,在 3内不得申请一列目录产品的
产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承担发证产品检工作的检机构验结或者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 5万元20 万元以下的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以下的款;有法所得的,
法所得;严重的,撤销其检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机构和人员从事其检的列入目录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
或者以其义推荐者监制、监其检的列入目录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
部门2万元10 万元下的款;有法所得的,法所得;重的,撤销
其检资格。
第五十八条机构和人员用检刁难业,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撤销其检资格。
第五十九条县级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列入目录
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之一的,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公场所公依法应当公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程中,未向申请人、害关行法定务的;
(四)申请人提申请材料全、不符合法,不一次知申请人必
的全部内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的;
(六)依照本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应当证的。
第六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
监督检查,取或者收受他人物或者取其他利益成犯的,依追究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行政分。
第六十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一的,上级行政机关、
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降级或者职的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法定职准予许可决
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准予许可
定的;
(三)发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自生产列入目录品,不及时
法查的;
(四)发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严重实,不及时依法查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收费的。
第六十三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事人的合权益造成
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
第六十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造成
后果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许可证的行政罚由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决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相关产吊销产许可证的行处罚
及时部门、生主管部门、工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
本条例第四十六条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罚由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
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
机关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产品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主管部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依照国务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政部门的
有关规定行,并应当开透;所收取的费用必全部缴国不得用、
分或者分。政部门不得以任向其或者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十八条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
分列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
部门行制定。
第六十九条个体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 2005 91日起施行。国务院 1984 47日发布的《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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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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