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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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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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
产生固废的企业需注意的红线问题
汇报人:覃亚
时间:
2020 年4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20 年9月1日
起施行。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 1995 年通过以来, 2004 年进
行了第一次修订, 2013 年、 2015 年、 2016 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废法修订是时隔 15 年
的“大修”,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
域的重要地位。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 21 条,增加到现在共 23 条,增加
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试行严惩重罚。
细化了处罚条款
明确规定了新增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堵住了旧法下明知企业违法但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一些漏洞。
极度加强了处罚力度
罚款上限提高至 500 万
规定了双罚制
处罚单位外,针对部分违法行为,有权
机关还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固废 的 分类
1
2
3
4
危险固废
建筑垃圾
工业固废
生活垃圾
1危险废物
企业八大责任
1
2
3
4
5
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不得擅自倾倒或堆放危废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
转移危废的要求
6运输危废的要求
7
8
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态环境污染担责
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旧《固废法》( 2016 )
红色划线为删除内容
新《固废法》( 2020 )
蓝色为新增内容
内容对照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
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
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
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
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
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
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
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
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
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
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12
处罚行为 旧《固废法》( 2016 )
红色划线为删除内容
新《固废法》( 2020 )
蓝色为新增内容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
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的1—10 万元罚款 10—100 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
物有关资料的
1—10 万元罚款 10—100 万元罚款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10—100 万元罚款
制定危废管理计划 建立危废管理台账
12
3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
旧《固废法》( 2016 )
红色划线为删除内容
新《固废法》( 2020 )
蓝色为新增内容
内容对照
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
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
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
营活动。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
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处罚行为
旧《固废法》
(2016 )
红色划线为删除内容
新《固废法》( 2020 )
蓝色为新增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新)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
经营活动的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罚款:
2—20 万元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
以所需处置费用 3 倍 -5 倍的罚款,
所需处置费用不足 20 万元的,按 20 万元
计算。
第一百二十条(新)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
经营活动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经营活动的;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尚不构成犯
罪的
/
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 日 -15 日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5
日 -10 日的拘留。
3不得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废许可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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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产生固废的企业需注意的红线问题汇报人:覃亚时间: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自1995年通过以来,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此次固废法修订是时隔15年的“大修”,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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