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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5号令)修订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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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5 号监 47 号主要条款及内容,主要变化如下:
条款内容 变化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
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5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基 本一 致 ,去 掉“ 监 督” 。
管理和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
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
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
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基本一致,去掉“监督”。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其实
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 管 主 体 由 “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门 ” 修 改 为 “ 卫 生 健 康 主 管
门”,职责调整。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 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职 业 健
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无变化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
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
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全面负责。
无变化
第五条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
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
监管主体改变,职责调整。
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 规 范 的 要 , 为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技 术 服
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
,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理 暂 行 办 法》 根 据 卫 健 委 令 第 4
按卫健委令第 4号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报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
害事故。
监管主体改变,职责调整。
第二章用人单
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
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
治工作。
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100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无变化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
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
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职业病危害预防
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
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
4
监管主体规定。
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
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
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
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
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
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
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
无变化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
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
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制度;(五)职业病
设 施 维 护 检 修 制 度 ; ( 六 ) 职 业 病 防 管 理 制
度;(七)职业病危害监管理制度;(八)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设施“三”管理制度;(九)劳动者
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
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
治宣传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
修制度;(六)职业病防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管理制度;(八)建
无变化

标签: #管理

摘要:

对比卫健5号令与原安监47号令主要条款及内容,主要变化如下:条款内容变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基本一致,去掉“监督”。监督管理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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