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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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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3 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
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
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
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
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
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
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
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
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用公路、
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 公路线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
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
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等部门定公路建
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 20
  (二)省道不少于 15 米
  (三)县道不少于 10
  (道不少于 5 米
  属于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外的距离
准不少于 30
  公路内侧通立交以及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
等要确定。
  第十二条 建、改建公路的建制区的,应当自公路
日起 30 日,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定并公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线路安全保护区、道保护范围道管理范围或
水工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路管理机构、道管理
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后定。
  第十三条 公路建,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
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已经合法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
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因需要除的应当依法补偿
  公路建筑控制区外建的建物、地物以及其设施不得遮挡
路标,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四条 、开发区、商业网点农贸
等公共所,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距离应当合下标准,并
公路一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 50
  (二)县道、道不少于 20
  第十五条 建、改建公路市道路、路、通信等线叉或者
建、改建市道路、路、通信等线有公路交的,建设费用由
改建单位承担市道路、路、通信等线路的管理部门、单位公路管理
机构要提高有建设标准而增加的费用,由提的部门或者单位承担
  需要改变既有公路与城市道路、路、通信等线的,按照公平
合理的则分建设费用。
  第十六条 禁止将公路作为检车辆制动性能的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倾倒垃圾、设置障
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牲畜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
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或者进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
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列范围内作业等
路、公路桥梁、公路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一)国道、省、县道的公路地外 100 的公路用
50
  (二)公路渡口和中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三)公路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施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所、设施外,
禁止在列范围内设立生产、储销售易燃放射性
所、设施
  (一)公路用地外外 100
  (二)公路渡口和中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
  (三)公路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
  第十九 禁止擅以上公路桥梁跨越道上 1000 米范围
内抽取地下水、浮桥以及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地下水、等活的,应当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
施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道上下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道上游 500 ,下游 3000
  (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道上游 500 ,下2000
  (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道上游 500 ,下1000
  第二十一条 公路桥梁上下500 米范
作业的,应当合公路桥梁安全要,经公路管理机构确安全方作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牵拉吊装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
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空间)、公路道、涵洞堆放建设施
以及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有害体、体的管道。
  第二十三条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区水上
标和桥墩防撞装置。区水上标由标管理机构负责护。
  通过公路桥梁船舶应当合公路桥梁航净空严格遵守航行规
得在公路桥梁停泊或者
  第二十四条 要的公路桥梁和公路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
警察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或者利
附属设施设管道、悬挂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
的,应当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
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补种
  第二十七条 行下路施工活,建设单位应当公路管理机构提
申请:
  (一)因路、机、水、通信等建设工用、挖掘
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桥梁渡槽或者架设、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用公路桥梁、公路道、涵洞铺电缆等设施;
  (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
  (公路上或者
  (七)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路施工活的建设单位应当公路管理机构提交
列材料:
  (一)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的设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三)处置施工险情外事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日起 20 日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定;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及经营路的
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和施工方案行施工作业,并
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和安全的施。
  路施工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
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合保障公路、公路设施质和安全的要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路工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护和管理,确保工设施不
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三章 公路通行
  第三十条 车辆的外和总质合国家有关车辆外
轴荷、质限值等机车安全技术标准,不合标准的不生产、销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理车辆登记,应当当场查验,对不
合机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
  第三十二条 运输不体物需要改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和技术参数行改
  第三十三条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限载高、
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渡船限载
高、限长标准的车辆,不使用渡船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限载高、限长标准调的,公路管
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高、限长;需要
的,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以根据
保护道、道的需要,在乡道、道的设置要的高、设施,
但是不得影响生急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费。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运不体物总体的外
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道的限载高、限长标准,确需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道行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规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沿线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
理,并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
批,要时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处理;
  (二)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运输,或者在直辖市
内跨区、县超限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理并批;
  (三)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运输的,设区的市公路管理
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理并批;
  (区、县范围内进运输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理并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申请时,应
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勘测
行路线,需要采取、改造措施的,与申请签订有关议,制定相应
的加、改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制定的加方案,对通行的公路
等设施行加、改要时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
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经批准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按照
定的时、路线度行,并悬挂明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禁止使用变造超限运输车
辆通行
  第三十九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
以设立超限测站,配备要的设备和人
  超限测站应当规法,并公布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
强对超限测站的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中发现车辆过公路、公路桥梁、公
或者渡船限载高、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至固
超限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测指示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指挥接
超限,不得故意堵塞固超限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
测站点或者以其扰乱超限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逃避超限
  禁止通过行等方为不合国家有关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
便
  第四十一条 煤炭、水泥等集散地以及所的经营人、管理
人应当采取施,防止合国家有关运标准的车辆出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泥等地以及
的监督检,制合国家有关运标准的车辆出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使、强令车辆物,不
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行监督检
  第四十二条 易燃放射性的车辆,应当
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特大型桥梁或者特道;确
需通过特大型公路桥梁或者特道的,负责易爆剧毒
射性危险运输许可的机关应当提将行、路线特大型公路
梁或者特公路道的管理单位,并对在特大型桥梁或者特
的车辆行现监管。
  第四十三条 车辆应当规范装物不行。车辆
遗洒或者的,应当采取密闭等有施方可在公路上行
  公路上行车辆的遗洒或者的,车辆驾驶人、运人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法处理的,应当
距离外设置,并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其发现公路上有交通安全的障物的,应当及时报公路管
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
掉落遗洒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
掉落遗洒散在公路上的障物。
  车辆掉落遗洒后,车辆驾驶人、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
处理,人人、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人应当依法
责任。
章 公路养护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公路
经常处好技术状
  前款所称好技术状,是公路自的物理状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
包括,路,有关设施完好。
  第四十五条 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
作规实施作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资质条件
  (一)有一定合要的技术人
  (二)有公路养护作业相应的技术设备;
  (三)有公路养护作业相应的作业经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的规定对公路,并制作;发现公路
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并采取措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起等损毁,及交通安全
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导交通,并通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发现公路坍塌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公路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
公路行检定,保其技术状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
合车辆通行安全要的,应当,及时社会公,并通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公路道的
、照、监、报救助等设施,保设施处完好状
  第五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路养护作业
公路养护作业交通堵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区域行公路养护作业,
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事通报相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导预案,确定
分流路线
  第五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公路的,或者占半幅作业
作业路段长2 公以上,并作业期限超30 日的,除况外,公路
护作业单位应作业前5会公行路线
行处设置标;不能行的,应当时道路。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公
路养护车辆、机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的作业标
  第五十三条 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
业应当及时公路、通行。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根据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有关作业
计划,下调度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分流。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预报和
工作,并及时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公路、公
桥梁、公路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规定的准后作报处理,并社会公
  公路报后的地使用管理依照有关地管理的法、行政法规行。
章 法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5万元以下期不除的由公路管理机除,
有关费用由法行为人承担:
  (一)公路建制区内修建、建建物、地或者许可
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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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3 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七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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