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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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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8 年 7 月 16 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
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
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
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
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
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
站、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网站或者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政府网站(以下统称网络
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选址选线、建设内容等基本情况,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应当说明现有工程及其环境保护情况;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四)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编制过程中,公众建设单位提出与环境影响
评价相关的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内容和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征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见: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的网络链接及查阅纸质报告书的方式和
  (二)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三)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四)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下列三
同步公开:
  (一)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且持续公开期限不得于 10 个工作日;
  (二)通过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于接的报公开,在征求意见的 10 个工作
日内公开信息不得于 2
  (三)通过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于知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且持续
公开期限不得于 10 个工作日。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广播电视信、微博及其他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或者通
学校、社传播途径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
加强与公众互动
  第十三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真、电子邮件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方式,在
规定时间将填写的公众意见表等交建设单位,反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意
见和建议。
  公众交意见,应当提供的联系方式。鼓励公众采用实名方式交意见并
提供常住地址。
  对公众交的相关个人信息,建设单位不得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之外的用
,未经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人允许不得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环境影响方公众质疑性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照下列
方式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
  (一)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中在环境影响预测结论、环境保护施或者环境
险防施等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公众座谈会或者听证会。座谈会或者听
证会应当邀请在环境方可能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表参
  (二)公众质疑性意见主要中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技术方法、则、理论
等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
,并邀请在环境方可能建设项目影响的公众表列
  建设单位可以据实需要,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并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协调指导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指导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定组织开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的,应当在会议开的
10 个工作日前,会议的时间、地、主和可以报名的公众范围、报名办法,通过
网络平台和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众于知张贴公告等方式社会公告。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业、受教育水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程
,从报名的公众中选会议或者列会议的公众表,并在会议开的 5个工
作日前通知拟邀请的相关专家,并书通知选定的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结5个工作日内,据现
场记录座谈要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并通过网络平台社会公开座谈
或者专家论证结论。座谈要和专家论证结论应当记载各种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开听证会的,可以参环境保护行政可听证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公众意见理,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
位或者其他有能的单位行专业分析提出或者不采的建议。
  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
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理意见,
并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据采的意见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未采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说明理由。未采的意见由提供联系方式的
公众提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联系方式,其说明未采的理由。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二)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三)公众意见采情况,或者未采情况、理由及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网络平
台,公开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和公众参与说明。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具公众
参与说明。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
或者其他方式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全
  (二)公众参与说明;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于 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审批定前,应当通过其网
站或者其他方式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
  (二)建设单位名称;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
  (四)建设项目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施;
  ()建设单位开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5个工作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
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可听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和作审批定前的信息
公开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规定的方式、途径期限提出对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相关法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举报,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理。,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公众反馈意见采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是否符合要求、公
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行审
  经综合考虑收到的公众意见、相关举报及理情况、公众参与审结论等,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
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收到的公众意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技术规范等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定之日
起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社会公告审批定全,并依法告知
起行政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原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
时弄虚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信信息记入环境信用
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公众提出的涉及征地迁、财产业等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的意见或者求,不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内容。公众可以依法另行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一条 对依法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若该产园区已依法开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且该建设项目性、规符合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
织审通过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意见,建设单位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可以照以下方式予以简化
  (一)予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开程序,相关应当公开的内容纳入本办法
第十条规定的公开内容一并公开;
  (二)本办法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 10 个工作日的期限减5
工作日;
  (三)予采用本办法第十一条款第三项规定的张贴公告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设施建设项目建造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执行。
  堆芯热功率 300 兆瓦设施和商用乏燃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听
设施或者后厂半径 15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其他设施
铀矿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大型核动力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项目建设公众
通方案,以指导与公众的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
制机关,在组织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求公
众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9 1 1 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行办
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文件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规定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的,适用本办法。
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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