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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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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4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7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
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
实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
火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
范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
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
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
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
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
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
工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
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
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
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
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
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
保护单位、政和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事设施发生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
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调派火灾事故调查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序:
(一)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议的;
(四)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序的,可以由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
实施:
(一)表明执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访事人人,灾发、火的主筑物
等与火灾有关的情
(三)查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事人当事的事实、
由或者立的,应当采纳
(五)当场制作火灾事简易调查认定,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
交付当事人。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二日灾事查认报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备案。
第四章一般程
第一规定
第十四条依照本规定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进行调查时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人。必要时,可以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火灾事故调查家组,协助调
、疑的火灾。家组的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排除
保障现场调查人员的安,并初步现场封闭围,标志禁止人员
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要,及时现场封闭范围,并
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七条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
求等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况复杂、疑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要进行检验定的,检验定时不计调查期限
第二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要,对发现、灾人员,火场
所、部位和生产工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侵害情人员进对火灾肇
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询问拒绝
签名的,应当在笔录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灾现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
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制现场图等方记录现场情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体表进行
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人或者当事人、当事人绝签
或者签名的,应当现场勘验笔录注明。现场应当由制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物品提取,由提取人或者当事人签名人、当事
拒绝签名或者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装痕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封装痕迹名称号及
提取,由封装人、或者当事、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签名的,
应当在标签注明
提取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根据调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
以进行现场实。现场实当照相或制作现场告,并由签字
现场实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
(一)实的;
(二)实环境和地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
(六)其他现场实有关的事
第三节检第二十三条现提取痕迹物品进行性技术鉴定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托依法设立的定机构进行,机构期限
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定。
第二十四条有人员死亡的火灾,为了定死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
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门进体检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应当出具体检
文书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行政主管部门的医构具业资医生出具断证
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害程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由法医进行伤情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应当查下列事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签名
(三)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意见确性的情形。
合规定的,可以作为使用;对不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四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扑灭之日起七日内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
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意见以及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
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实统计。
第五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勘验、调有关检验见等
调查情,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已经的,应当认定起火起火部位、起起火原因
对起火原,应当认定起火时、起者起火部位以及有够排
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应事人到场说明
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自作出之日起七日
事人,并告知当事复核的权送达的,可以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
内公告送达。公告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对较大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
消防技术调查,形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
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起火场所概况
(二)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
(三)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
(四)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
(五)防范施。
火灾事故级的标准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行。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
火灾事故认定、现勘验笔录检验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
之日起七日内提供及国商业秘密、个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
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复核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送达日起十五
日内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面复核申;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议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应当载明请人本情被申请人复核复核的主
事实、理由和据,请人的签名或者章,复核的日
第三十六构应当自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理的决定
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期限的;
(三)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
(四)适用简易调查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同时通知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复核机构作出面说
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
第三十八构应当对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面审查,必要时,可以
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期间复核申请人撤回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构应当自受理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定,并按照本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对关人员进
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清楚分、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的,
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定或
责令原认定机构重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或者据不分的;
(二)违反法定序,影响公正的;
(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四)超越或者用职权的。
第四十条原认定机构接到重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后,应当查,
五日内重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复核机构直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和原认定机构出火灾事故认,应向申
人、其他当事认定;原认定机构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应当按照本
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复核以一次为。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按照本规定
三十五条的规定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下列情出处
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机刑事规定》立
案侦查;涉嫌其他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理;
(二)涉嫌消防安行为的,按照《公安机行政规定》调查处
涉嫌其他法行为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予处分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经过调查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录在
案。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有关主管部门,应本级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的二十四时内移送,并根据案件需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通知
(二)案调查情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意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放火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并移交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应当自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涉嫌
起十日内,进并作出决定。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公安机关
防机构;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退
卷材料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予责
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的;
(二)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的;
(三)用职务上的便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的;
(四)其他用职权、玩忽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含义
(一)当事人,是指火灾发生、和损失有直接利害的单位和个人。
(二),用于统计民、住宅火灾,按照公安机关的家户统计。
(三)本规定中十五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法定日。
(四)本规定所以上”含、本级,以下
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调本规
定的,按照《公安机关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
第四十七条行本规定所要的法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四十定自 2009 511999 315 布施
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 37 号)和 2008 318 日发布施行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
正案》(公安部令第 100 号)同时
摘要: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第二章管辖第五条火灾事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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