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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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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20 119 日第 15
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6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20 4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
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
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
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
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
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
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
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
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
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
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
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
(二)在设计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
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
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件组织施工,不得改变消防设
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
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
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
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
安装前查产品质量证明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
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
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
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服务,并对具的意见或者
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的体育场馆、会,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的展示
(二)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的民用机场航站楼车站候车室
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面积大于平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面积大于平方影剧院,公共图书馆阅览室
业性内健休闲场馆院的门诊楼大学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动密集型企业的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面积大于平方的托所、幼儿园儿童用房,儿童游乐
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院、疗养院的,中小学校
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宿舍
(六)建筑面积大于平方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
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建筑;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工程;
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易燃易爆气体和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防挥调
广播电视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所列情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第十一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平方
者建筑过五十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
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二)消防设计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许可的,应当提建设工程规许可件;
(四)依法需要准的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本规定第十
六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规定,必须采用国标准或者外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拟采用的技术、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件,设计用的
标准、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
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建设单位提的消防设计审查申
,对申请材料全的,应当具受理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
、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
第二十条 、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级技术职称人员组的专家,制定专家
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
申请材料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开专家审会,对建设单位提的特
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审。
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项目,可以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中国工程院院、全国工
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外具有相应资的专家参加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审。
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意见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审专家同意即审通过,审专家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明。、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应当将专家意见面通知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同时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
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审的,专家
审时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具消防
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全、符合法定形式

标签: #消防 #管理

摘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4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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