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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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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11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2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
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
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
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
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
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能采进适用的工技术和可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
(三)建设项目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检测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备要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九)工、技术和设备、设施的进性和可分析
)安全设施项投资概算;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及建议采情况
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
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提出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
并在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属于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
告知申请人。
三条 对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自受20 个工作日内作批准的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内
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期限的理由
告知申请人。
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术规范的规定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和建,且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可以向原部门
申请再审。
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报批准部门审经审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生产工原料、设备重大变更的;
(二)改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
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形成书面报告备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验收
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
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方案,同时对
危险性较大项工程依法编制项施工方案,并具安全结果,经施工单位技
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量负责。
八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错漏的,应当及时生产经营单位、设计
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理。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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