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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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2 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7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 年 7 月 16 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 年 1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3 号发布
根据 2017 年 7 月 1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
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
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
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
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
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
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
起 60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
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
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
公开。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
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
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
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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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李克强2017年7月16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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