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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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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 2019 年 8 月
19 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施
行。2015 年 9 月 28 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6 号)、2019 年 1 月 19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
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
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9 年第 2 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
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
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
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
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包括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建设单位。
  第五条 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
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
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和编制质量问题查处,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实施
信用管理。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
信用平台),组织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体系。信用平台纳入
全国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平台公开。具体
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八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
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
  第九条 编制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中,下单位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会组织,
或者由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
挂靠单位的会组织;
  ()由本款前两项中的事业单位、会组织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
;
  ()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
批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的单位;
  ()本项中的技术评单位资的单位再出资的单位;
  ()本项中的技术评单位的资单位,或者由本项中的
技术评单位资人资的其他单位,或者由本项中的技术评单位法
表人资的单位。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本条第一规定单位的内设机构分支
机构或者机构,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为编制单位中的全人员,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编制主持人应当为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信用平台提本单位和本人的基本
情况信息。
  生态环境部在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生编制
人员信用编号,公开编制单位称、统一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以编制人
姓名业单位等基础信息。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对提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相
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在信用平台变更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单位主持编制,并由单位中
的一编制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与主持编制的
技术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双方利、务和用。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的质量制制
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序,并在现场踏勘、现据资料收集
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追溯的质
量管理制。有其他单位与编制或者作的,编制单位应当对与编制单位
或者作单位提的技术报告、据资行审核。
  编制主持人应当全过组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并加强
筹协调
  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提相关
基础资实环境保护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管理,并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行审核。
  第十四条 除涉及家秘密的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在建设
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信用平台提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信
用平台生项目编号,并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建设项目称、类别
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等基础信息。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
后)。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
除涉及家秘密的建设项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
包括项目基础资、现场踏勘记录和影、质量记录、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以其他相关资。开展环境质量现查、环境影响预测
者科学试验的,应当相关监报告和据资预测程文件或者试验
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
委托的技术单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包括编制规范检查、
编制质量检查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检查包括下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符合本办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以
否列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黑
(以下简称“黑名;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按照本办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
规定在信用平台提相关信息;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和第十四
二款的规定。
  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是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以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否明显不实,内容是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正确、合理。
  第十九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包括下内容
  (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信用平台提的相关情况信息是真实、准
确、完整
  ()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制制度情况
  ()编制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档案管理情况
  ()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过中,应
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编制规范检查。
  受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由不符合
本办法第条、第条规定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或者编制单位、编制
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信用平台提相关信息的,
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发现环境影响报
告书(表)由入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本办法规定的“黑名
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过中,
应当对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编制质量检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定或者根据实工作要不定期抽取一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
核,对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行编制规范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
  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审批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核。
  鼓励利用大数手段开展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定或者根据实工作要不定通过查的方式
开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
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其编制人
员相关情况进查。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编制规范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者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时组织开展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
应当说明情况,提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
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质量问题一的,由市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予通报批评
  (一)评价因子遗漏建设项目相关行业污染源源强核或者污染物排放
标准规定的相关污染物的;
  (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
境影响评价范的;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环境影响因素分析不全或者错误的;
  (污染源源强核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环境质量现状数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等不符合相
关规定,或者所无效的;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关系描述
确或者错误的;
  ()环境影响评价范内的相关环境要状调查与评价、区域污染源
查内容不全或者结果错误的;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环境
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
  (未按相关规定提环境保护施,所提环境保护施或者其可行
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或者同时有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
  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
量问题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
予以处罚:
  (一)建设项目概况中的建设地点、主体工程及其生,或者改扩
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现有工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及达情况描述不全或者
错误的;
  (遗漏保护区、用水水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
教育为主要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范内的相关环境要状调查与评价,或者
相关内容、结的;
  (开展相关环境要或者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或者编相关内容、
的;
  ()所提环境保护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有效预防制生态破坏未针对建设项目可能生的或者原有环境污染
生态破坏效防治措施的;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所
提环境保护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相关要求的;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布、规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相关法定规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的;
  ()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应当建设
单位、技术单位和相关人员告知查的事实和作出决定的理由依据,并告知
有的利。相关单位和人员可在规定时内作书面陈述申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在陈述申辩中提的事实、理
由或者行核实。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的通报批评和处罚决向社会公
开。处理和处罚决定应当包括相关单位其人员基础信息、事实、理由依据、
处理处等内容。
  第三十条 在监督检查过中发现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实施监督检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对其行编制质量检查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一规定
在信用平台提相关信息的;

标签: #管理 #报告

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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