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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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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41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
2016 年 11 月 16 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
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
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
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
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
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
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
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
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
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
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
便利。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
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
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
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
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
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
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
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
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
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
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
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
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实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据国务关于加强环境管执法
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入有关环境管网管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
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的部
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
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报应当采面形式,有明确的被报人,并提供相关
和证据。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
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认定的实,
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成行政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
  (二)成环境权的,依法承环境权责任;
  (三)涉嫌构犯罪的,依法移送司关。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
的规定,责令备案,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使备案内容实的,由县级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
备案手续,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
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理:
  (一)依法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建设
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
一条第一的规定予以处罚分。
  (二)依法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
或者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理的建
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信信息记入
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标签: #管理

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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