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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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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15 年 4 月 2 日由
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9 陈吉宁
  2015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9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
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
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
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9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
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
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
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9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
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
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9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
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实、环
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以及公众意见集调查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生产工或者运行
度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
污染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
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或者地方相关法
法规、标准的要等;
  (五)环境影响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测影响与实际影响
,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重大项或者错误,持久性、
性和不定性环境影响的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
营后三五年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
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特征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
  9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
后评价,可以对在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9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会监督。
  一条9对未按规定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实补救方案、
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二条9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据。
  三条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后,其性、规、地点、
或者环境保护措施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二四条的规定行,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9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五条9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

摘要: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15年12月1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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