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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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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
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
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上
线试运行,网址为 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p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
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
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
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
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
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石油炼制、水
发布行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
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
的技术机构权利义务,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
形式约定。
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
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证但未取得的,建设
单位不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并如
实记监测时的实。国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验收技术规范对工
和生产负规定的,按其规定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条件和
能力用自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结论,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条所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问题
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
设施调试效、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可投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生产或者使用
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
见:
(一)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
者环境保护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
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要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规地点用的生
产工或者防治污染、防生态破坏的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重大环境污染治理完成,或者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建设、分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建设、
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能满足其相应主
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尚未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不实,内容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
不明确、不理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条为提高验收的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验收
工作组,采取场检查、资料开验收会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
组可以由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编制机构等单位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表范和人自定。
条建设单位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应当如实记环境保护设施设、施工
和验收过程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环境保护设施
的其他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整改工作情况等。
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与项目建设配套的防护距离搬迁
保护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合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所
承诺的时内完成,并在“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如实记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实
情况
一条按照国需要保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
方式社会公开下信息:
(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
(二)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
(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期限不得于 20
工作日。
建设单位公开上信息的同时,应当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相关信
息,并接受监督查。
二条需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
期限3 个月;需要对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
适当延期但最长过 12 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建设单位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
的时
三条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 5 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建设项目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上信息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档案资料存档备查。
四条纳入排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污染物排放
前,按照国家排关管理规定要申请排,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
证执行年报。
第三章监督
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等规定,过“双随机一公开”查制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
督管理。要分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随机
选派执查人方式,同时结合重点建设项目定点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查,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六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
生产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依法社会公开验
收报告的,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
处罚,并将建设项目关环境法信息及时记入诚档案,及时社会公开法者单。
十七条相关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承诺负责实施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按时完成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关规定采取约谈综合督查等方式相关政府
或者政府部门抓紧实施。
第四章附则
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九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附:
验收现行效的法律关于竣工环保验收的体规定:
(一)《水污染防治法》(2008)第十七条“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过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生产或者使用”。2018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水污染防治法》(2017 修订版),其中已取消涉及验收的相关条文。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 年)第四条“建设项目在投生产或者使
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
验收”。
(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 修订版)第四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
可投生产或者使用”。
摘要: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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