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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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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
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
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
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上
线试运行,网址为 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kjs.mpe.gov.cn/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1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
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
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
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
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
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
虚作假。
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
程设施等。
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第二章验收的程序和内容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
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
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火力石油炼制、水
发布行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
者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单位不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单位与受委托
的技术机构权利义务,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
形式约定。
条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
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可等相关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证但未取得的,建设
单位不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调试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并如
实记监测时的实。国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行验收技术规范对工
和生产负规定的,按其规定行。建设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活动,可根据自条件和
能力用自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条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结论,查是否存在本办法第条所验收不合格情形提出验收意见。问题
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
设施调试效、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可投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生产或者使用
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
见:
(一)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
者环境保护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
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标要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规地点用的生
产工或者防治污染、防生态破坏的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重大环境污染治理完成,或者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建设、分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建设、
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能满足其相应主
体工程需要的;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
尚未完成的;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不实,内容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
不明确、不理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条为提高验收的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验收
工作组,采取场检查、资料开验收会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
摘要: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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