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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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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9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 2006 6 15 日经卫生
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
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
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
案,总投资在 50 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
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
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
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职业卫生法规、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关的专业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
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客观公正,并对审查
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行制定。
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
条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应当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报告或设计
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
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制评价报告,其项目可
价报告。评价报告规范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
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度(强度)、
性、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
程度等进行综合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行规定。
十一业卫构应5专家评价
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所评价的建设项目关的专业,一般由
关专业的专家和关行业专家,其中专家库的专家数不少
查专家总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国家专家库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加评价报告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应当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
当由专家组全体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审查专家
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加审查会并
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对其作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并委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位在可行性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应当按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的建设项目,建设位应当在
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
案)申请书》和有关资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否齐全
行核并在 5 作日请材
知书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料完整性和法性进行核对,
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予备案。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资质、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
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应当理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批的,应当书面建设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或备案的,有关部门
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
,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建设位应当委
有资质的设计位对项目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位应当向审批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
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射治疗装置、γ照加工装置型辐射装置建
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有关应当否齐对, 5 工作
否受申请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知书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
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论进行行政审查。审查同的,应
当在理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予以批,应当书面位并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
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建设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
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可能由
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工程生产的,其建设的职业病防
护设施必须与工程同行,在试运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
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测,并在试运 12 月内进行职
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四条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建设位应当职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报告报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收《建设项
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应当对申请
否齐全、程法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
备案。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位应当
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竣工验收申请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进射治疗装置、γ照加工装置型辐射装置建
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
有关应当否齐对, 5
作日内作否受申请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知书
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
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现场验收
20 工作日内予以批通过的,应当书面建设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分建设、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应的职业
病防护设施应当同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或
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三十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
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提供有关资
对建设提供技术密的,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技术
务机构负有务。
第三十一条建设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告,责令逾期不万元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严重的,责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提请有关人民政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责令建、关
(一)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规定工程同投入生产和
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其职业卫生监督执不符合法定条
建设项目,发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予以批准,并职业病危害事故
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成犯罪的,对位负责人、直
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职或开除的行政
分。
第三十三条其他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规定的,据《职业病防
治法》有关规定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 年 3月 28日卫生部发布的《建
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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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4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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