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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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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49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 2006 6 15 日经卫生
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 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
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
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
案,总投资在 50 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
应当进行审核、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
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报
告实行专家审查制度。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国家和省级专家库,专家库按职
业卫生、辐射防护、卫生工程、检测检验等专业分类,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职业卫生法规、高的专业理论水平
经验和建设项目评价关的专业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
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应当遵循科客观公正,并对审查
意见负责。
专家库有关规定行制定。
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资质
的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承担
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
条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应当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报告或设计
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
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评价报告的形式根据建设项目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复杂程度确定。投
资规模较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当制评价报告,其项目可
价报告。评价报告规范布。
第十条职业卫生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
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度(强度)、
性、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
程度等进行综合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分类行规定。
十一业卫构应5专家评价
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当所评价的建设项目关的专业,一般由
关专业的专家和关行业专家,其中专家库的专家数不少
查专家总3/5。
卫生部审批的项目,国家专家库专家。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加评价报告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应当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
当由专家组全体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审查专家
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加审查会并
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对其作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建设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并委
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三条建设位在可行性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应当按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的建设项目,建设位应当在
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
案)申请书》和有关资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否齐全
行核并在 5 作日请材
知书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料完整性和法性进行核对,
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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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高强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第三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4内容:(一)《高毒物品目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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