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VIP免费
3.0 2024-06-25 0 0 16.11KB 5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18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128 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例》、《特种设备全监察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地和市工程工地
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安装、拆卸、使实施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安装、
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重机械应
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起重机械的使用单在建筑起
重机械首次安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许可证、产品合格和制造监督检
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全责任,
并出具建筑起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备案证明和
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的,出租
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全技术档
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检验证明、安装使说明书、
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养记录、维修和技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简称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
建设主管部门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许可证,并在其资许可范围内承
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卸合
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订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卸工
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
(一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能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项施工方案,并本单位技术责人签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并签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工程施工方案,安装、拆卸,安装、
拆卸时间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核后,告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位应筑起机械安装、拆工程施工方案及安操作
组织安装、拆卸业。
安装单位业技术人全生产管理人,技责人
当定期查。
第十四条建筑重机械安装完安装单位全技术标及安装使用说
书的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自检运转。自检合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
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重机械安装完使用单位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
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应资质的检验构进行验收。建筑重机械经验收
方可入使用,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和检验检对检验检测结果论依法承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建筑起重机械
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特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记。记标着于
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
(一同施环境气候对建起重机械取相
应的安全防护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的安业区做好安全
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或者专职的设备管理人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机械障或者发常情的,使用,障和事故
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保护装置
经常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起重机械租期束后,应定期检查、维和保养记租单
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定的,从其定。
第二十条建筑重机械在使用过程需要附着,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单位按照项施工方案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收。
验收合格方可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要顶的,使用安装单位者具有相应资
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入使用。
禁止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
(一)向安装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置的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
拆卸所的施工条
(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证、产品合格证、造监督检验证明、
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业人特种
操作资格证书;
(四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卸工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
(七)施现场多台重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重机
碰撞的安全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
(一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产品合格证、制监督检验证明、备
案证明等文件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的资质证书、安全产许可证和特
业人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项施工方案情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
(六)发生产安全事故,应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对
装单位、使用单位不整改的,及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发包给两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同一施工
使用多台塔式起重设单位应当协调组制定防止重机碰撞
施。
安装单位、使单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建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起重机械特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程和安全
理制,在中有权拒绝违强令险作,有在发及人安全
况时即停业或者必要的应急措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号工、起机、司索等特
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自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考核
特种业人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检查单位和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的建起重机械生产全事令立排除;重产安
全事排除前或程中保证安全,责令从
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责办理备案或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建筑起
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号,并定期向公布建筑重机
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起重机械的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予以告,并5000 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之一的,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予以告,并5000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项施工方案及安装
拆卸业的。
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一的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予以告,并5000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一)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责的;
(二)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附着装置的。
(四)、(五、(七)项安责的县级上地方人民政府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予以告,并5000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五)项安全责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期改予以告,
5000 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之一的,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予以,并5000 以上 3万元以下改的,
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施的;
(二)到监理单位报告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法行为不依法查的;
(二)发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的其行为。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

展开>> 收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docx

共5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管理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5 页 大小:16.11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6-25
/ 5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