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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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 年第 17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
决定》已于 2019 年6月12 日经第 12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19 年6月20 日
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5 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
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
质量 4500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
“市场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 4500 千克及
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
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
2
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
人员。”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营运驾驶
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
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道
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
提升运输管理水平。”
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货运车辆”
修改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
六十条,将其中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修改为“取得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
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
输经营的。”
十一、删去第六十七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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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6月12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6月20日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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