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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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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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安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
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
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
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
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
安全管理
依法持证上岗。
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
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
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
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
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
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
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高温熔融
金属
高温熔融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
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
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
金属 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
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
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
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
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
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
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问题未及时整改。
同上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 同上
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
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
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
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同上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
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
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同上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
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
锁。
同上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 同上
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
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
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同上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
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同上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
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同上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同上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
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的。”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标签: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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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检查单位:(盖章)检查人员:检查日期:企业名称(地址):检查类别检查项目执法依据执法结果安全管理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特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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