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资料:20个固废&危废的常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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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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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违法行为 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违反条款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
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转移固废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
违法行为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未经批准的
违反条款 第 二 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行 政区 域贮 存、 处置
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
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
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处罚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
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废污染
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
违反条款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
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
物。
处罚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
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4.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违法行为 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违反条款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
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
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处罚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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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违反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转移固废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利用违法行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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