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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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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2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
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
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
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
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
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
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
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
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要,对本单
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
评审或者证后本单位要负责人签署本单位业人公布,
并及到本单位有关部门、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
应急预案,应当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
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日起 20 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企业的,其总部(上)的应急预
案,国务院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
应急管理部;其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级人民政府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
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属于中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
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
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
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本款前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
款的规定备案外,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域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备案外,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域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
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矿安全监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
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修改为:“应急预案
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能。”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款,分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
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对本行政域内前款规定的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的,应当责令期改
。”
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运输企业”。
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修改为:“安全生产面的风险发生
化的”;删除第五;将第六改为第五,并修改为“在应
演练和事故应急救中发现要修预案的问题的”;将第七
改为第六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辨识、
评估”;删除第三;将第四、第五、第七改为第三
第四、第六;将第六改为第五,并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
应急预案修的”。
在第四十五条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职责
责令期改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款,对
接负责的管人和其他接责处1万元上2万元以下的
款。”
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
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条中的“各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将第三十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
“事故发生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
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
应急救”修改为“应急管理部”。
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院等单位的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行。”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
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16 6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711 日应急管理部令
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分级负责、分指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
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域内应急
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
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和实用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生产安全事故
定的综合工作方案,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
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
专项应急预案,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种或者多种类型生
产安全事故,或者针要生产设施、大危险活动防止
产安全事故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处置方案,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同生产安全事故型,
场所或者设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合实
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
程序化保障措施。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合下列基本要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的职责分工确,并有体的落实施;
(五)有确、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施,并与其应急能
适应;
(六)有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
应急工作要;
(七)应急预案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提供信息
准确;
)应急预案内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组,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以及有
处置经的人员参加。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王玉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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