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5048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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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in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GB/T 50484-2019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9 年 1 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9 年 第 194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484-2019,自 201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范》GB 50484-2008 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 年 7 月 10 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
[2015]274 号)的要求,由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会同参编单位组成修订组,对原国
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 50484-2008 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经过专题调研,广泛征求了建设、设计、施工、环保等方面的
意见,总结了近年来石油化工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标准,对其中
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最后经审
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通用规定、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起重作
业、脚手架作业、土建作业、安装作业、特殊安装作业、施工检测、施工机械使用等。
本标准修订、新增、调整及删去的主要内容是:1.第二章术语中增加“剩余电流
保护器、冬季施工、潮湿环境、悬空作业”,删除“安全特低压、安全隔离变压器、
TN-S 系统、涂装作业、热处理、扫查机构、触头、辐射事故”。2.第三章通用规定
中受限空间作业规定整体进行修订,高处作业规定增加安全帽、生命绳、手持工具相
关规定,从施工工序考虑将焊接作业、酸碱作业、脱脂作业、运输作业、现场临建调
整至其他章节。3.第四章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中更加明确隔离变压器使用、潮湿环境
用电要求。4.第五章起重作业中增加流动式起重机作业、桥式/门式起重机作业、液
压吊装系统作业、装卸与运输作业。5.第六章脚手架作业中增加满堂红脚手架搭设作
业具体要求。6.第七章土建作业中增加基坑支护与降排水作业具体要求。7.第八章
安装作业中增加筑炉、衬里作业具体要求。8.按照施工工序划分,对全篇结构进行调
整,增加第九章特殊安装作业,将容器现场组焊、切割、焊接、打磨、热处理作业、
耐压试验隔热作业、清洗与吹扫作业、气密性实验纳入本章节,并根据近些年检修作
业事故高发现象,本次对检修作业提出具体要求。9.第十一章施工机械使用中,增加
自动焊、升降车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由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送给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荔湾区
中山七路 81 号,邮编:510145),以便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
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万纬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南亚林 吴文彬 程化冰 刘小平 陈天骄 张明 吴兴云 张国立 丁
全文 王鹤立 李金明 李勇 李皓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邸长友 葛春玉 郝志强 张毅 胡金旺 宦建波 许锋雪 马宗胜 杨
新和 王永红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 为提高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水平,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公众财
产不受损失,保护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新建、改建、扩建及检修装置施
工安全技术管理。
1.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0.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2术语
2.0.1 施工动火 hot work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中各类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及其他产生火花
和明火作业统称为施工动火。
2.0.2 固定动火区 specied hot work area 在工程项目施工场所限定的范围内,需办理长
期动火作业许可的区域。
2.0.3 生命绳 life yarn 专门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临时系挂点的钢丝绳或吊带
固定绳索。
2.0.4 临时用电 electricity on construcon Site 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提供的、工程施工完
毕即行拆除的非永久性用电。
2.0.5 配电柜 distribung tank 布置在施工配电室(包括独立配电房或箱式变电站)内的
配电装置,包括进线柜和出线柜。
2.0.6 总配电箱 total distribuon box 布置在用电负荷中心的落地式配电装置,其进线端
与施工配电室等临时用电电源相连,出线端与分配电箱或大功率用电设备相连。
2.0.7 分配电箱 sub-distribuon box 分布在各施工点,使用电设备就近获得电源的配电装置 ,
其进线端与总配电箱相连,出线端与开关箱或用电设备相连。
2.0.8 开关箱 switch box 末级配电装置,其进线端与分配电箱相连,出线端与用电设备
相连。
2.0.9 配电箱 distribuon box 临时用电所用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的总称,但不
包括配电柜。
2.0.10 剩余电流保护器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RCD)电路中带电导线对地故障所产生
的剩余电流超过规定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也称为漏电保护器。
2.0.11 低压 low voltage 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 1kV 及以下的电压。
2.0.12 高压 high voltage 交流对地额定电压在 1kV 以上的电压。
2.0.13 冬季施工 winter . construcon 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 5天稳定低于 5°C 环境下进行
的作业。
2.0.14 受限空间 conned spaces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物质或缺氧,对进入或探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2.0.15 抛丸 shot blasng 以高速旋转的叶轮将钢丸喷射到金属工件上,强化金属表面.
和进行表面除锈的过程。
2.0.16 喷丸 shot peening 用压缩空气或离心力将大量铸铁丸或钢丸喷向金属加工件表面,
清除铸件表面的烧结砂层或进行金属工件表面除锈的过程。
2.0.17 机械化检测 remote controlled tesng 检测的实施、缺陷的信号观察及评价全部或
部分由机械装置完成的检测方法。
2.0.18 辐射事故 radiaon accident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
2. 0. 19 辐射剂量 radiaon dose 某一对象所接受或“吸收”辐射的一种度量。
2.0.20 辐射控制区 radiaon controlled area 在辐射工作场所划分的一种区域,在这种区
域内要求采取专门的防护手段和安全措施。
2.0.21 辐射监督区 radiaon supervised area 位于辐射控制区范围外,通常不需要采取专
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要不断检测其辐射剂量的区域。
2.0.22 潮湿环境 damp environment 空气相对湿度大于 95%的环境、施工场地积水的环境
和泥泞的环境。
2.0.23 悬空作业 hanging operaon 在无立足点或牢靠立足点且周边临空状态不进行的高
空作业。
3通用规定
3.1 现场管理
3.1.1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1.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
3.1.3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对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作业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培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3.1.4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1.5 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并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
作业人员应熟悉并遵守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及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等,不得违章作业。
3.1.6 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和车辆,应检验合格并办理准人手续。
3.2 施工环境保护
Ⅰ 一般规定
3.2.1 工程项目应进行环境危害因素识别,建立环境保护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施工组
织设计中应制定环境保护的有效措施并全面实施。
3.2.2 施工现场应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Ⅱ 防大气污染
3.2.3 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时,应密闭运输或采取遮盖措施。施工现场出人口道路应实
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应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3.2.4 施工现场应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洒水等减少扬尘措施。
3.2.5 对涂装前处理及涂装作业过程中排出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周边地区大气质量时,应
净化处理合格后,方可向大气排放。
3.2.6 施工现场锅炉、机械设备等排放的废气,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要求。
3.2.7 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清运到指定地点,清理高处垃圾
时不得抛撒。
3.2.8 施工现场不得焚烧沥青、油毡、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
臭气体的物质。
Ⅲ防水土污染
3.2.9 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等水体。
3.2.10 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不得泄露,应设有专门库房,其地面进行
隔离防渗处理。废弃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3.2.11 化学清洗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洗回路不得渗漏;
2部件清洗的作业场所,地坪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敷设,且应平整、不得渗水;
3清洗废液应用专用容器储存,并由专业机构处理。
3.2.12 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不得直接回填或掩埋。
3.2.13 涂装作业前下方应采取隔离防渗、防污染措施。
Ⅳ 防施工噪声污染
3.2.14 施工现场昼间达到 70dB 夜间达到 55dB 的噪声排放应采取降噪、防噪措施。
3.2.15 夜间施工可能对公众造成噪声污染的作业,应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3 施工动火作业
Ⅰ 一般规定
3.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动火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3.2 施工单位应对动火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对存在危害的动火作业应制定
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交底。
3.3.3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的施工现场,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
材,并保持消防道路畅通。动火时,设专人监护,并执行动火和防水的相关规定。
3.3.4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可燃、易燃物,动火点 30m 范围内不得排放可燃气体,
15m 内不得排放可燃液体,10m 内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交叉作业。
3.3.5 动火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阀门井、污水井、排污设施、地沟等进行
检查,并采取气体检测分析和封堵等措施。
3.3.6 施工区域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离或采取
局部防火措施。
3.3.7 施工完毕,应检查清理现场,熄灭火种,切断电源。
Ⅱ 固定动火区作业
3.3.8 固定动火区设置由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单位进行审批,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且应遵守建设单位固定动火区的相关规定。
3.3.9 施工单位应加强固定动火区的管理,当遇下列情况时,应申请办理动火手续,由
施工单位相关部门审批:
1存在易燃施工用料及包装的场所上方或水平距离10m 内进行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
2已安装好的电气.仪表控制室内或已敷设完成的电缆槽架上方从事明火或产生火花的作业。
Ⅲ 高处动火
3.3.10 高处作业动火时,应对周围存在的易燃物进行处理,并对其下方的可燃物、机械
设备、电缆、气瓶等进行清理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坠落的安
全措施。
3.3.11 高处作业动火时,动火点下方不得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防腐喷涂等作业。
3.4 受限空间作业
3.4.1 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并设置监护人。
3.4.2 在进入容易积聚可燃,有毒、窒息气体的设备、地沟、井、槽等受限空间作业前,
应先进行吹扫、通风等气体置换、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在作业过程中应保持
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3.4.3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时,应清除、隔离内部易燃物,并对火花采取遮挡等防
护措施。
3.4.4 进入受限空间应使用安全行灯,电焊机、开关箱、安全隔离变压器、气瓶应放置
在受限空间外,电缆、气带应保持完好。
3.4.5 进入受限空间用电应符合本标准第四章临时用电相关要求。
3.4.6 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设备作业,应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3.4.7 在容器内进行焊接切割时应采取通风和排除烟尘的措施,工作间歇时,切割把、
电焊钳和电弧气刨把应放在或悬挂在受限空间外部干燥绝缘处。
3.4.8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易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
燃液体的作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使用的工具、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应符合防爆要
求,受限空间内应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全面检测。
3.4.9 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易燃溶剂清洗等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
燃液体的作业时,不得进行明火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10 进入已使用过的设施作业时应先消除压力,再开启人孔,经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
方可进入。必要时在设备与管道连接处进行盲板隔离,不得用阀门代替盲板。
3.4.11 进入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内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电器、工具并
穿防静电服装,进入受限空间不得携带手机。
3.4.12 对盛装过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蒸煮、置换、水冲洗等工艺处理,
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合格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3.4.13 进入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窒息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正压
式空气呼吸器,携带气体报警仪,当气体报警仪报警时作业人员要立即撤离。
3.4.14 气体分析合格前或非作业期间,受限空间人口应采取封闭措施,并挂警示牌,不
得私自进入,再次作业时应经过气体分析合格。
3.4.15 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应佩带长管式呼吸器进入受限空间,
不得进行无防护救援,且至少有一人在受限空间外部负责看护、联络。
3.5 高处作业
Ⅰ一般规定
3.5.1 进入施工现场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帽》GB
2811 的规定。
3.5.2 15m 及以上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5.3 从事高处作业 的人员,应经过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
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5.4 高处作业时,安全带不得系挂在尖锐棱角或有可能转动的部位,并应高挂低用,
下部应有安全空间和净距,当净距不足时,安全带可短系使用,但不得打结使用。在不具
备安全带系挂条件时,应增设生命绳、速差防坠器、安全绳自锁器等安全措施。垂直移动
宜使用速差防坠器、安全绳自锁器;水平移动拉设生命绳。安全带的质量标准和检验周期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 的规定。
3.5.5 生命绳宜选用扁平吊带、镀锌钢丝绳或带塑胶套的6
×
37+1 钢丝绳,使用时钢丝
绳、吊带不得超载,生命绳的直径、跨距、固定锚点强度应计算确定,生命绳直径丕宜小
于10mm,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3567 的规定。
3.5.6 安装作业过程中无法进行外架防护时,应搭设安全平网,有火花溅落的地方应使
用阻燃安全网,安全平网的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网的外伸宽度不得小于3m;
2水平方向应每隔 3m 设一根支撑,支撑的外端应高于内端 600mm;
3网的内外边应锁紧边绳;
4网与网之间应连接牢固,且不得有间隙。
3.5.7 施工中应及时清理落人网中的杂物,安全网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
网》GB5725 的规定。
3.5.8 高处作业不得上下投掷工具、材料等,高处材料应堆放平整,手持工具在使用时
应系有安全绳。
3.5.9 高处铺设钢格板、花纹板时应边铺设边固定。安装区域的下方采取拉设安全网、
搭设脚手架平台等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在作业全过程中应确保安全带系挂在生命绳或牢
固的构件上,且铺设过程中形成的孔洞要及时封闭。
3.5.10 气温高于 35 ℃或低于 5 ℃时,应采取防中暑或防寒措施,当气温高于 40 ℃时应
停止高处作业。
3.5.11 雨、霜、雾、雪等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防冻措施,并应及时清除
作业面上的水、冰、雪、霜。
3.5.12 当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暴风
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当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
现象时,应立即修理完善,维修合格后再使用。
3.5.13 作业时不宜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不能避免时中间应设置硬隔离措施。
3.5.14 存在物体坠落风险的区域,人员、机械通行处应设置安全通道,其他区域采取封
闭隔离措施,人员不得进入。
3.5.15 供人员、机械通行的安全通道顶部防护层应采取坚固的材料封闭,强度不足时宜
设置间隔为500mm 的双防护层。
Ⅱ 攀登与悬空作业、
3.5.16 悬空作业时,作业人员的立足处应牢固。并在作业区域采取高处防坠落措施。
3.5.17 吊装钢筋混凝土屋架、梁,柱等大型构件时,应在构件上预先设置登高通道、操
作立足点等安全设施。
3.5.18 钢结构、管道安装施工宜在施工层搭设水平通道,水平通道两侧应设置双防护栏
杆。
3.5. 19 安装钢梁时,应视钢梁高度,在节点处设置挂梯或搭设作业平台;在钢梁上移动
时,应使用生命绳。
3.5.20 高处绑扎钢筋等作业应搭设操作平台。
3.5.21 在彩钢瓦屋项、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应铺设临时走道板,并采取拉设
纵向和横向生命绳等安全防护措施,不得直接在轻质型材上行走。
3.5.22 作业人员攀登时不得手持物品。使用便携式梯子时,下方应有人扶持。
3.5.23 垂直攀爬高度超过 6m,应使用速差防坠器或生命绳自锁器等防坠落设施。
3.5.24 使用人字梯时,上部夹角宜为35°~45°,工作时只许1人在梯上作业,且上部留有
不少于2步空挡,支撑应稳固。
3.5.25 使用便携式直梯时,不得垫高使用,上下支承点应牢固可靠,不得产生滑移。直
梯工作角度与地平夹角宜为70°~80°,工作时只许1人在梯上作业,且上部留有不少于4步
空挡。
3.5.26 绳梯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使用时应固定在牢固的构筑物上,无人使用时及时
进行收回。
Ⅲ 作业平台与洞口、临边防护
3.5.27 施工作业平台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力学计算与构造形式按现行行业标
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有关规定确定。施工作业平台验收合格,悬挂
合格牌后方可使用。
3.5.28 悬挑式平台的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应固定在牢固的建(构)筑物上。
3.5.29 施工作业平台应在明显位置标识允许荷载值,不得超载作业。
3.5.30 洞口应采取坚固盖板覆盖并固定或在四周设置防护栏杆等措施进行封闭,并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 3567 的规定。
3.5.31 临边作业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护栏和挡脚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
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 3567 的规定。
3.6 季节性施工
3.6.1 季节性施工前应依据项目特点和项目条件,制定季节性施工技术文件,编制应急
预案,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
3.6.2 雨季施工应按下列要求采取施工作业防雨、排水及防雷措施:
1备齐防汛器材,防洪排水机械处于完好状态,并疏通排水
2对道路和防洪堤坝进行整修,对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建(构)筑物进行检查与维护;
3对有防雨、防潮要求的器材进行覆盖保护;
4检查与维护坡道、脚手板等处的防滑措施;
5进行电器设备及线路的检查与维护,对防雷装置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6土石方施工时,避免地基或基础浸泡、并采取防止沟、槽、山崖等边坡的塌方和滑坡措
施。
3.6.3 暑季施工,宜避开高温时段,并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长时间露天作业场所应采取
防晒措施。
3.6.4 现场应采取防强风、台风措施,强风、台风来临前,应检查临时设施及脚手架完
好状况,采取加固措施。雷电、暴雨时应停止室外作业,作业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切
断现场电源。
3.6.5 冬季施工用水、蒸汽、消防等管道及其设施,均应采取绝热防冻措施。
3.6.6 冬季进行设备、管道水压试验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6.7 构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时,应在化冻松动后吊运。
3.6.8 支在冻土上的模板和支架,应防止冻土融化引起下沉。
3.6.9 凡遇雨雪冰冻天气,施工现场道路、斜道和脚手板上积存的雨水、冰、雪、霜应
及时清除。
3.6.10 冬季混凝土、衬里等养护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暖棚法时,应采取防止地槽或暖棚冻土融化坍塌的措施;
2采用电加热法时,应采取防止触电、漏电的措施;
3采用蒸汽加热法时,应采取防止蒸汽灼烫伤人的措施;
4冬季施工使用煤炉采暖时应保持烟道畅通和密封,防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中毒。
4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
4.1 用电管理
Ⅰ一般规定
4.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采
用TN-S 系统。施工临时用电宜根据项目规模,采用四级配电系统或三级配电系统,并做到
“级级有剩余电流保护”。
4.1.2 电工应经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电工作业。在外电
线路上作业的电工还应持有与作业类别相适应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1.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并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4.1.4 临时用电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资料与现场实物应相符。
4.1.5 安装、巡检、维修和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应由电工完成。电工使用的绝缘用品应定
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4.1.6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切断电源,采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沙土扑救。
4.1.7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拆除,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
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高处作业技术规范》SH/T 3567 的规定。
Ⅱ临时用电设备
4.1.8 临时用电配电箱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工程临时用电配电箱安全技术规
范》SH/T 3556 的规定。
4.1.9 临时用电设备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确认合格并标识后方可使用。
4.1.10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用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4.1.11 临时用电设备绝缘电阻的测试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4.1.12 施工现场出线柜和所有配电箱中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用电设备应做到不少于
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不得将临时用电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器退出运行。
4.1.13 在大风、暴雨、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来临前,应对临时用电设备加以防护,并在使
用前重新检查。
4.1.14 任何临时用电设备在未证实无电以前,应视作有电,不得触摸其导电部分。
4.1.15 临时用电设备维修时,电气维修人员不得少于2人。维修前应切断其前一级电源,
拉开相应的隔离电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维修前应对被维修设备
进行验电。
4.1.16 不得带电移动配电箱。移动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切断电源并对电源端
导线作绝缘保护处理。
4.1.17 不得私拉私接用电设备和线路。需要增加用电负荷时,应提出申请,经用电管理
部门]批准,由电工负责完成引接。
Ⅱ用电环境
4.1.18 施工设施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18 的规定。
上下脚手架的通道不应设在朝向外电架空线路一侧。
表4.1.18 施工设施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4.1.19 施工现场不符合本标准第 4.1.18 条中规定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时,应搭设隔离防
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搭设时,外电架空线路应停电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隔离
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19 的规定。
表4.1.19 隔离防护设施与外电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
4.1.20 高度在20m 及以上的现场塔式起重机、金属井字架、施工升降机、钢脚手架、烟囱
等设施以及正在施工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构)筑物防雷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时
应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设施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按滚球法计算,能保护其他
设施时,其他设施可不设防雷装置。
4.1.21 施工设施及正在施工金属结构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施或结构的金属体,且
应保证电气连接可靠。
4.1.22 防雷接地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30Ω。除独立避雷针外,在接地电阻符合要求
的前提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以和其他接地装置共用。
4.2 变配电及自备电源
Ⅰ临时用电变压器
4.2.1 临时用电变压器有效供电半径不宜超过 500m。
4.2.2 变压器应装设在离地不低于 0.5m 的台基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 1.7m 的围墙或遮
栏,围墙或遮栏的入口门应加锁,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
器外廓到围墙或遮栏的安全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V 及以下不应小于1.0m;
2 35kV 不应小于 1.2m。
4.2.3 变压器的高压侧应装设高压跌落式熔断器,熔断器距地面不应小于4.5m。
4.2.4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
4.2.5 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电源来自电网的不同电源回路时,变压器以下的配电线路
不得并列运行。
Ⅱ配电室
4.2.6 配电室应设置在变压器附近,且有自然通风,防水、防雨、防雪侵入和防小动物
进入的措施。
4.2.7 变压器到配电室内配电柜的低压引线在进入配电室处应有防水弯。
4.2.8 配电室内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保护电器,出线柜还应装设剩
余电流保护器。柜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外露。每个开关回路应标注用途标志。
4.2.9 配电室应配置消防器材,门应向外开启并配锁。
Ⅱ箱式变电站
4.2.10 箱式变电站应设置在离地不低于 0.5m 的台基上,外壳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基础
通风孔应能防止小动物进入,门应上锁。
4.2.11 箱式变电站出线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保护电器以及剩余电流保护
器。柜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外露。每个开关回路应标注用途标志。
4.2.12 箱式变电站投入使用前,应对内部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电气性能试验,合格后
方可投入运行。
Ⅳ 发电机组
4.2.13 临时用电自备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连锁,不得并列运行。
4.2.14 发电机组应设置电源隔离电器及短路、过载、剩余电流保护器。
4.2.15 发电机组应将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并独立设置 TN-S 保护接零系统。
4.2.16 发电机组应设置在平坦坚实的场地上,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17 室内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储油桶不得存放在发电机房内。
4.3 配电线路
4.3.1 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
木或脚手架上,绝缘导线的绝缘外皮不得老化、破裂。
4.3.2 低压架空线及架空电缆跨越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宜小于6.0m。
4.3.3 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保护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
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应采用
五芯电缆。
4.3.4 施工电缆宜沿支架敷设。电缆沿支架敷设时,应沿道路路边、建筑物或主结构边
缘架设,并使用坚固支架支撑或线绳绑扎。电缆与金属支架之间应采用绝缘物可靠隔离,
绑扎线绳应采用绝缘线。
4.3.5 除通过道路以外,施工电缆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电缆在地面
上通过道路时宜采用槽钢等覆盖保护,槽钢等应可靠固定在地面上。
4.3.6 施工电缆沿楼面敷设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4.3.7 施工电缆直埋敷设时,低压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3m,高压电缆和通过道路的低压
电缆埋深不应小于0.7m,电缆上下表面土层中不应有石块等硬质物体。
4.3.8 施工电缆直埋的每个转弯处和直线段每隔20m,在地面上应设明显的走向标志。
4.3.9 施工电缆在地 下穿越道路时应采用坚固的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管口应密封。
4.3.10 施工电缆接头及外皮损伤处应进行防水绝缘包扎,电缆接头应架空保护。
4.3.11 在施工电缆敷设路径上方或边上的明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
4.4 配电箱
4.4.1 总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各出线回路应设置隔离电器、带过
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以及电源电压、电流指示装置等。当总断路器采用带过电
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时,各出线回路断路器可不带漏电保护功能。总配电箱出线
回路不宜直接为用电设备供电。
4.4.2 分配电箱进线应设置总隔离电器总断路器,各出线回路应设置隔离电器、带过电
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分配电箱除向开关箱供电之外,也可向三相用电设备和单
相用电设备供电。
4.4.3 开关箱内应配置隔离电器和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手持式电动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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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TechnicalcodeforconstructionsafetyinpetrochemicalengineeringGB/T50484-2019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1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484-2019,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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