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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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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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范例)
1 目的
1.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改善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
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其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厂际外管)、起重机械设备
和厂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过程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压力容器定义为《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
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
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30L 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
或者等于 150mm 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 MPa (表压),
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
的气瓶;氧舱。
3.2 压力管道定义为《特种设备目录》规定: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 50mm 的
管道。公称直径小于 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
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
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3.3 起重机械定义为《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3T(或额定
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 40t.m 的塔式起重机械,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 300t/h 的装卸桥),且提升
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 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特种设备目录》所规定: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
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提供技术(采购、设计、制造和安装)、生
产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投资、报废等相关的所有管理,并对口联系地方规划部门。
4.2 HSE 部: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措施和制度的落实,以及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危害识别、
风险评价,并对口联系地方安监局、环保局和消防部门。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物资采购、订货招标及供方评定;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
术教育培训;协助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并对口联系地方主管部门。
4.4 财务部:核算在预算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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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程序
5.1 压力容器
5.1.1. 设计管理
5.1.1.1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对所设计压力容器
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选材、结构等应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GB150)等有关规定。
5.1.1.2 压力容器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印
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再用于制造压力容器。设计总图上应有设计、校
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对于第三类中压反应器和储存容器、高压容器,应有压力容器设
计技术负责人的批准签字。
5.1.1.3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4.2.2 条所规
定的内容,对停工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必须在图样上予以注明。
5.1.1.4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须向制造厂及我方提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所要求的设计文件。
5.1.2. 压力容器制造管理
5.1.2.1 压力容器的制造(含现场组焊) 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承担,进口压力容器(指
境外制造的压力容器),其境外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5.1.2.2 采购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要求;制造单位如对原
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
5.1.2.3 制造压力容器或修补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
5.1.3. 压力容器的入厂检验管理
5.1.3.1 压力容器到厂后综合管理部应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主要有两方面内容:
验收制造单位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正确、且符合购置要求。技术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1) 产品合格证
2) 产品质量证明书
3) 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4) 制造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压力容器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
督检验证书
5) 对中、高压反应器或储存器还需有强度计算书
6) 有关安全附件、仪器、仪表及配置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验收压力容器产品质量,主要验收如下内容:
1) 检查产品铭牌是否与出厂技术资料相吻合,以及有无质量技术监督部检验单位的
检验钢印。
2) 依据竣工图对实物进行质量检验(总体尺寸、主体结构、焊缝布置及施焊的外观质
量、容器内外表面质量、接管方位、材质钢印标记、施焊及钢印标记、油漆和包装质
量等),遇有怀疑之处应进一步作技术检验,查出超标缺陷应通知制造单位予以
处理,必要时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 按供货合同要求,检查随机备件、附件质量与数量,以及规格型号是否满足需要。
4) 对于进口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到达口岸后,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申报省级锅炉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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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5.1.3.2 如检验结果发现存在规范所不允许的超标缺陷,综合管理部与制造厂交涉安排返修或退货。
关键压力容器的返修方案须经设计、检验、监造、制造等单位共同讨论后方能实施。由此所发
生的检验、返修、复检等费用由制造单位承担。
5.1.4. 压力容器安装管理
5.1.4.1 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承担安装,并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如下的压力容
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其监督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施工
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类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等于 10m3的压力容器
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5.1.4.2 压力容器在现场安装或组装前,验收者和施工单位应共同检查实物是否与图样相符、设备及
零部件有无损坏、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如发现制造质量问题或产品技术文件不全,应立即
与制造厂联系处理。
5.1.4.3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经验收后,施工单位除了按规定提供压力容器出产时的技术文
件和资料外,还应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我方。现场组焊压力容器的质量验收,
应有当地的安全监察机构的代表参加。
5.1.5. 压力容器取证登记和建立技术档案
5.1.5.1 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 日内应逐台填写《压力容器登记卡》向所在的
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公司内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
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其压力容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应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
程监督检验证明;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说明书;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5.1.5.2 公司必须建立压力容器台帐、综合统计数据台帐、历年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台帐,逐台及时建
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台帐及统计数据原则上每年底更新一次,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资料目录;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压力容器登记卡和档案卡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含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进口产品应有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
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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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及年度检查报告;
修理改造记录(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压力容器重大
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压力容器检查、检修记录;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异常工况记录;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5.1.6. 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管理
5.1.6.1 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检查包括每日的巡逻检查、月度自行检查,主要是对压力容器整体外观、
保温层检查,及安全附件是否在正常状态和各读数是否在正常范围的检查和一些日常维护
工作。当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报告,并将发生的情况,
记录在日常检查表中:
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安全附件失效
接管、坚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过量充装
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的效的控制
压力容器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其它异常情况
5.1.6.2 压力容器拟停用 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压力容器,并在封存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
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
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5.1.6.3 对备用或停用压力容器,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维护、保养措施,防止压力容器内的剩
余介质引起不良反应或腐蚀,确保设备完好。
5.1.6.4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从事压力容器操作。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
艺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1.6.5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
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5.1.6.6 压力容器的保温(保冷)层应牢靠、整齐、美观,防腐、防震、防静电、防雷击设施均需符合
有关规定。
5.1.6.7 盛装介质为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
бb≥540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定期对工作介质进行腐蚀介质的含量分析并控制其含
量。
5.1.6.8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
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进行带压堵塞时,施工队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
和防护措施,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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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5.1.7.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5.1.7.1 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除了日常维护检查外,还有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5.1.7.2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做好记录。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由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公司
内部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请检验机构来做年检,其内容见《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
则》。
5.1.7.3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是在压力容器停机下进行的检验,
须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对其检验
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其检验周期由检验员根据上次检验结果而定。
5.1.7.4 设备管理人员应在年底前编制好本公司次年的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并发给检验机构,确保
在用压力容器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全面检验。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 ,
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 1/2 壁厚的;
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停止使用 2年后重新复用的;
从外单位移装的已经使用过的压力容器;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5.1.7.5 检验前应准备检验所需的设计资料、制造安装资料(主要有产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样)、压
力容器使用证、修理和改造资料、安全附件校验或更换资料、事故处理报告等主要资料,供检
验单位进行检验前的资料审查。
5.1.7.6 公司应配合检验单位做好压力容器检验前的现场交底工作,拆除妨碍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
它障碍物,对容器进行清理并置换合格。
5.1.7.7 所有参加检验、检测的外来检验单位人员均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否则不得参与检验、检测
工作。
5.1.7.8 检验单位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检验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办理
各项作业票,落实好安全措施,注意文明作业;检验结束后,应将设备内的检验用具及用
材清理干净。
5.1.7.9 在检验实施过程中,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检验的协调联络对口工作,尤其参与三类容器的
检验管理,协同解决现场检验中存在问题。
5.1.7.10 对需返修的缺陷,公司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返修。检修单
位应及时编制返修方案,其中三类容器返修方案需经设备可靠性经理审核,报生产技术部副
经理(设备)批准。
5.1.7.11 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返修质量,返修自检合格后,通知检验单位按照安全技术
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检修单位返修结束后应立即
将返修技术资料交给资料保管处。
5.1.7.12 压力容器经检验合格后,如检验方案、返修方案、规程要求进行耐压试验的应
按要求进行耐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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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3 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爆破片等安全附件送交
有关部门进行定期校验或定期检修、定期更换,并向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5.1.7.14 检验单位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公司。一般设备的检验报告应当在10 个工作
日内,大型设备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因设备使用需要,检验单位应在报告出具前,
先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公司。
5.1.7.15 检验单位对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如对检验报告内容有异议,在
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前提下,与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5.1.7.16 对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设备管理人员
应提出申请,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均应制定可靠
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提出申请
并经设备主管批准,征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单位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向发放《压力容器使
用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推迟或免除。
5.1.7.17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按规定办理、落实监控使用手续后方
可投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
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未经修
理或缺陷消除之前,不可再作为承压设备使用。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汇总已报废压力容器清
单,连同使用登记证,向登记机关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5.1.8.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
5.1.8.1 满足以下条件的大型成套装置,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技术申请:
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运行良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
生产装置及其重要设备资料齐全、完整;
工艺操作稳定;
生产装置采用数字集散控制系统,并且有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
5.1.8.2 RBI 的实施
1. 满足以上条件的大型成套装置如进行 RBI 检验时,应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才可
以向核准的 RBI 检验机构提出申请,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2. 承担RBI 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状况、失效模式、失效后果、管理情况等评估装置和
压力容器的风险水平;
3.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以压力容器的风险处于水平为前提制定检验方案,包
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
4. 使用单位应该根据检验方案,制定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5. 对于装置运行期间风险位于可接受水平之上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在线检验等方法降低
其风险;
6. 应用 RBI 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 RBI 结论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使用单位应当
落实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各项措施,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5.1.8.3 检验周期确定:
1. 参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确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检验周期,可
以根据压力容器风险水平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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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压力容器的剩余使用年限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压力容器剩余使用年限的一半,
并且不得超过9年。
5.1.9. 压力容器改造、重大修理管理
5.1.8.1 压力容器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省级安全监
察机构审查批准的单位。
5.1.8.2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第3.14.1 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
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的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
5.1.8.3 压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选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地、市
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压力容器改造后,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1.8.4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压力容器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施工过程必须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5.1.8.5 容器主要承压部件改造后须经耐压试验。
5.1.8.6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尽快将技
术资料移交本公司,其资料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移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修理改造方案或图样及施工方案;
压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书;
实际修理改造情况记录;
材料质量证明书;
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压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监督检验证书。
5.1.8.7 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持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在
变化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1.8.8 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后,如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持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
技术档案资料和检验报告,在变化30 日内向登机机关申请等级变更手续。
5.1.8.9 公司 HSE 部监督压力容器的所有安全施工过程,并监控施工单位的动火、用电等。
5.2 压力管道
5.3.1 压力管道设计、元件采购、安装管理
5.2.1.1 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在资质许可的范
围内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对所设计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2.1.2 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
并提供详细的设计资料(包括空视图电子文本)。公司内部管理员应进行设计审查。
5.2.1.3 所采购的压力管道元件的生产厂家,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制造许可证,
并具有相应资质。
5.2.1.4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并在资质
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5.2.1.5 压力管道在安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申请书》,并
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样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向地方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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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6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对压力管道元件的管理,应制定严格的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制度。
材料没有质量证明书或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不得使
用;材料质量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不得使用。
5.2.1.7 管道的设计变更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意。
5.2.1.8 安装单位应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必须达到 1级或者 2级。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未经监督检验和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5.2.1.9 压力管道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国外引进装置管道的设
计、施工、验收可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我国有关规定。
5.2.1.10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向本公司移交竣工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管道补偿器的预拉伸或预压缩记录;
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真空度试验记录;
管道系统吹扫记录;
管道系统隐蔽工程记录;
爆破片、安全液封、阻火器等安全设施的安装记录;安全阀试验、调试记录;阀门试验记录。
管道组成件、焊材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复验、补验报告;
设计修改文件及材料代用报告;
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及射线检测布片图;
无损检测报告;
静电接地测试记录;
高压管件加工记录;
管道绝热、防腐工程记录;
管道竣工图(含空视图电子文本);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如资料移交不全,公司有权拒绝验收。
5.2.1.11 厂际外管设计、采购、施工和投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的相关规定。
5.2.1.12 厂际外管设计、施工、检测和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HSE 管理体系认
证。
5.2.1.13 新建厂际外管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
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尽可能将新、老管道集中敷设于规划管廊带内,以利于今后集中
管理。
5.2.1.14 厂际外管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环保、职业卫生、
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5.2.1.15 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长输管道用钢管
的生产许可证。严禁使用无证生产的钢管。
5.2.1.16 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同时须
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5.2.1.17 厂际外管工程应依法建设,合法使用。设计、施工、投产及验收应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试用。
5.2.1.18 承担厂际外管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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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
接工程。
5.2.1.19 厂际外管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
试运行。
5.2.1.20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建管道交付前的“违章占压、打孔产品、第三方施
工破坏”等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延缓新建管道的腐蚀速率。
5.2.1.21 厂际外管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按档案管理
规定及时归档。
5.2.2 使用登记和建立技术档案
5.2.2.1 公司应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5.2.2.2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公称直径大于等于 50mm 的
GC1 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
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5.2.2.3 公司必须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一般包括:
压力管道使用证;
压力管道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操作工艺指标、安装及投用
日期、管件等情况);
管道空视图;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修理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压力管道检验计划、方案和检验报告;
压力管道异常运行记录、缺陷记录和事故记录;
其它技术资料(包括相关手册、图册、规程、制度,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技术总结、报表
等)。
5.2.2.4 厂际外管竣工验收资料应及时建档备查。竣工资料应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平面竣工图、规划
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隐蔽工程及穿跨越资料、防腐(保温)层检验报告、焊缝无损探伤报告、
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报告、电法保护装置验收资料、政策处理资料等。
5.2.2.5 厂际外管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道工程竣工测量图或厂际外
管走向测绘图,报当地规划部门和当地主管厂际外管保护工作的政府部门备案。
5.2.3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管理
5.2.3.1 压力管道的自行检查为日常检查,其检查缺陷和整改结果进公司 MIS 系统。
5.2.3.2 公司应加强危险物料介质管道的管理,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加强巡线
检查,制定事故预防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5.2.3.3 对于腐蚀严重,易发生泄漏且危害严重的压力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巡查,并按相
关要求做好定期、定点测厚工作。
5.2.3.4 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变更压力管道产权或使用单位时,应有书面协议,并按规定办理
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5.2.3.5 检验单位判废的压力管道,或因技改或工艺变更等其它原因需报废或停用的压力管道,公
司办理报废或停用手续。压力管道停用期间应做好封存保养工作。
5.2.3.6 报废的压力管道不得继续使用,对停用时间超过二年重新启用的压力管道应按规定进行检
验和进行压力试验。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范例)
5.2.3.7 对停运、闲置、封存、报废的厂际外管以及附件,要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加强排查、清理、
管理、巡护工作,防止发生治安案件。
5.2.4 工业管道定期检验
5.2.4.1 运行中的工业管道应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二章的要求,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在线检验。在线检验工作可由本公司进行,也可委托给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单位。
从事在线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在线检验结束后,应按该规程附件二填写《在
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公司应认真分析
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5.2.4.2 工业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须由已经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单位应保证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负责。设备管理人员应在年底编制好本公司次年压力管
道检验计划,发给检验机构,确保在用压力管道按定期检验期限的要求按期或提前进行全
面检验;对新投运的管道、发现应力腐蚀或局部腐蚀的管道、承受交变载荷可能导致疲劳失
效的管道、在线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也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提前列入计划。
5.2.4.3 公司应根据工业管道全面检验计划,安排工业管道检验时间,保证检验计划的实施;在管
线确定检验日期后,提前通知压检站安排检验。检验前设备管理人员应准备好《在用工业管
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第二十四条中要求的资料供检验人员审查。管线检验时应安排专
门人员负责做好管线的交底,并配合检验工作。
5.2.4.4 检验单位应将检验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验结果及时通报本公司,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应尽
快作出是否需要返修的结论意见,立即出具检验联络单。
5.2.4.5 对需返修的缺陷,公司应立即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返修。检修单位应根据我们
和检验单位交底情况,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返修方案,并按方案进行返修;返修中应注
意避免各类异物进入系统,对禁油管线做好脱脂工作;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返修质量,自检
合格,并经原检验单位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检修单位返修结束后一星期内出具有关返
修技术资料交本公司。
5.2.4.6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在用工业管道应修复处理消除缺陷;或采用安全评定的方
法,确认缺陷能否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对无修复价值的、或难以维持到下一次检修周
期的管道应予更换。
5.2.4.7 检验报告一般在工业管道投入使用之前,检验单位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
行)附件三出具《在用工业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附带电子版);对腐蚀严重、存在超标缺
陷,经返修过的管线应汇总列出清单,提供给本公司。
5.2.4.8 对经使用经验和检验证明可以延长检验周期而生产中又难以安排全面检验的管道,设备管
理人员应在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证明材料、管道清单及要求延长的期限,征求原检验单位
的检验证明意见,再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单位
确认,才可延长全面检验周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九年。
5.2.5 压力管道的检修、改造管理
5.2.5.1 从事压力管道修理改造的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施工管理者审查
确认。
5.2.5.2 更换压力管道元件应符合设计规定,技改项目新增管道应由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单位进行设
计。
5.2.5.3 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改造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本公
标签: #管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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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制度(范例)1 目的1.1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改善和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2.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其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含厂际外管)、起重机械设备和厂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过程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 压力容器定义为《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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