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质检特函〔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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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
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
全与节能促进会开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工
作,现将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制定的《特种设备鉴
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转发给
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
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试行)!
!
!
!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 年2月6日!
附件:
— 1 —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鉴定评
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
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
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
核准条件的人员。
第三条由于目前通过考核的鉴定评审人员所公布的鉴定
评审项目表达不够规范,根据规范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鉴
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中确定的 12 个鉴定评审项目规范为 26
个(见附录 A)。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增项等涉及
的鉴定评审项目均以此为标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
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人员。
第五条 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
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核、注册发证、
继续教育、换证等工作。
第二章!!考核
— 2 —
第六条 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促进会
提出评审人员考核计划,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公布,并
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 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网上报名、申请材料
审查、参考人员名单公布、考试。
第八条!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实行全年报名制度。报名参加鉴
定评审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二)学历和工作经历符合下列之一:
1.理工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
关工作不少于 5年;
2.理工科专业本科学历或其它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
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 8年;
3.理工科专业大专或其它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特
种设备相关工作不少于 10 年;
4.其它专业大专或者本科学历,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不少于 15 年。
(三)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工作 10 年以上。
(四)熟悉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
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五)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作
— 3 —
出符合性判断。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考试前 2个月,登陆促进会网站进
行报名,并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录
B);
(二)身份证扫描件双面;
(三)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扫描件;
(四)职称证书扫描件;
(五)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十条 促进会应当于开始考试前 15 个工作日在促进会
官方网站公布参加考试的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促进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
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在考试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
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公布考试
结果后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提出成绩复查申
请。促进会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组织复查,并在 10 个工作日
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注册发证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在考试结果公布后,可以登录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对本机构通过考试的鉴
定评审人员进行注册。鉴定评审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开展鉴
定评审工作。
— 4 —
第十四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签订聘
用合同。聘用期限不得少于 1年。
同一类别鉴定评审项目,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个
鉴定评审机构。在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不得受聘于鉴定
评审机构。
第十五条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人员注册后 30 个工作日
内,向鉴定评审人员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见
附录 C)。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有效期为4年。
第十七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聘用的持证鉴定评审人员
颁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见附录 D)。现场鉴定评
审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佩戴《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胸卡》由促进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
者损毁的,持证鉴定评审人员所在机构应当及时向促进会申
请补发。
第十九条!促进会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完成人员注册后的
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人员信息发布到“特种设备鉴定
评审人员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首次提交本机构人员注
册信息的同时为所聘用鉴定评审人员交纳注册费用。
第四章!!增项与换证
第二十一条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
— 5 —
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促进会提出换证申请(见附
录E)。
持证鉴定评审人员申请增项考核合格的,应当更换新证
书、胸卡。新考核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与已持证书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二条!申请换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二)在注册周期内,无重大违规、投诉;
(三)证书有效期内,参加促进会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不少于 48 课时,具有两项以上评审资质的不少于 64 课时,
且选择的培训课程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的评审项目;
(四)证书有效期内,参加鉴定评审工作经历不得少于
24 个工作日,且应当覆盖所有已获取资格的评审项目;
(五)持证鉴定评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新增项目的,
新增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经历在当前有效期内不做要求。
第二十三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为申请换证的持证人员在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中提交以下材料:
(一)鉴定评审经历;
(二)培训经历(包括继续教育培训及本单位内部培训经
历);
(三)持有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扫描件;
(四)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00kb—200kb)。
第二十四条!促进会应当在收到鉴定评审人员换证申请材
料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在 20 个工作日
— 6 —
内换发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在 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
齐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需要申请人补齐补正
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材
料。换发证书时间向后顺延。
第二十五条!逾期未申请换证或者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
不得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相关注销信息在“特种设备鉴
定评审人员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从事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
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录:
A. 鉴定评审项目对照表
B.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
C.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书样式
D.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胸卡样式
E.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变更表
— 7 —
附录 A:
评审大项 现公布的评审项目 拟注册的评审项目 项目说明
RSP RSP RSP 压力容器设计
DSP DSP DSP 压力管道设计
GZP
GZP GZP1+GZP2 锅炉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GZP(限制造) GZP1 锅炉制造
GZP(除制造) GZP2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
RZP
RZP RZP1+RZP2 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RZP(制造)RZP1 压力容器制造
RZP(安改维) RZP2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
RZP(限气瓶)RZP3 气瓶制造
DZP
DZP DZP1+DZP2 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DZP(限制造)DZP1 压力管道制造
DZP(限安装) DZP2 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
TZP
TZP TZP1+TZP2 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TZP(除安装) TZP1 电梯制造
TZP(除制造)TZP2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
QZP
QZP QZP1+QZP2 起重机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QZP(除安装) QZP1 起重机制造
QZP(除制造)QZP2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
YZP
YZP YZP1+YZP2 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YZP(仅制造)YZP1 游乐设施制造
YZP(除安装)
YZP(除制造)YZP2 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
SZP
SZP SZP1+SZP2 客运索道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SZP(制造)SZP1 客运索道制造
SZP(安改维) SZP2 客运索道安装、改造、维修
NZP
NZP(仅制造)NZP1 场(厂)内机动车制造
NZP(除安装)
NZP(除制造)NZP2 场(厂)内机动车改造、维修
JYP
JYP JYP1 综合检验机构
JYP(限气瓶检验站)JYP2 气瓶检验机构
JYP(限两工地起重机)JYP3 两工地起重机检验机构
JYP4 安全阀校验机构
JYP5 无损检测机构
CZP
CZP CZP1 气瓶充装
CZP(仅移动式压力容
器)CZP2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 8 —
鉴定评审项目对照表
附录 B: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 工作单位
相片
身份证号 毕业院校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职称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年)
单位地址 邮编
电话 手机传真
申请考核项目 (见《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
获得证书的项目
工作单位意见
工作单位意见:
工作单位:(公章)!!!!!!!!日期:!
工作经历
序号时间工作单位 主要从事的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材料名称 页数
申请人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由于填写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真
实、不准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 9 —
申请人:(签名)!!!!!!!!日期:
— 10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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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鉴定评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我局决定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开展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的考核与注册工作,现将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制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行)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3年2月6日 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与注册实施细则(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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