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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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
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
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
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
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行安
全管理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质监部门职责]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用特种设备实施安全
监察,重点对使用单位履行法定安全管理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争取政府和部门支持]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
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情况,争取将特种
设备安全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层政府目标责任
考核,对重大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察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作用,针
对事故多发设备或者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
第二章 使用单位界定
第六条[使用单位定义] 使用特种设备的法人、其它组织和
个体工商户,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个人或者家庭使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
备,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不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范围。
第七条[出租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出租特种设备,租赁合同
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承租人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均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租赁合同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法
律责任。
第八条[共有产权设备使用单位界定] 住宅小区中的共有产
权特种设备,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作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未向物
业管理单位交接前,由该住宅建设单位承担安全管理义务和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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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
人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履行
相关法定安全管理义务,但法律责任由共有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合同管理界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
务机构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
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机构、人员和制度
第十条[使用单位总体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
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
理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合同管理;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采购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四)选择有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特种设备;
(五)聘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作业,并定
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
(六)按规定程序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配备有效版本的
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八)做好日常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和隐患排查治理,并
按期申报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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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配合
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接受质监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特种设备检验
检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
(十二)确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人员设置规定] 下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
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
(二)长输管道运营单位;
(三)使用2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石化、电力、冶金企业;
(四)使用50台以上特种设备的其他企业。
前款之外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责任工程师规定]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使用单位,应当任命1名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责任工程师,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作为本单位
管理者代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责任工程师可以从本单位具有安全管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为本单位实施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门技术服务机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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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工程师应当取得所在地质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类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
责]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的制定
和落实,并确保制度切实可行;
(二)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协调解
决或者提出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建议;
(三)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五)配合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
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六)向质监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等。
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工程师或者其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
完全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由使用单位追究其责任;构成行政
违法的,由质监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制度建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
括采购、安装、使用登记、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作业人
员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检查)、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
安全会议、安全资金投入管理、安全技术档案管理等。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当建立节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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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种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十五条[采购要求] 采购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符合国家或
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二)所采购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制造资质的单位制造;
(三)所采购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
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监督检验
证书等出厂文件。
第十六条[采购旧设备规定] 采购旧特种设备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注销登记证明;
(二)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
(三)经定期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采购进口设备要求] 采购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
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二)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同类首台产品,应当由该产品的国内
代理商报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中国特种设备
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附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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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验证书等中文出厂文件。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义务] 安装、改造
维修特种设备时,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
(二)督促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申报
监督检验;
(三)验收特种设备,并接收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交的
有关技术资料、出厂文件和监督检验证书,将其存入该设备的
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作业人员配备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配备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
特种设备出厂文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使用管理规
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下
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类别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
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人员管理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进行下列管理:
(一)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督促、检查作业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三)定期进行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
(四)督促作业人员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提
出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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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使用登记证办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
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下列质监部
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技术
规范规定的使用登记标志:
(一)跨省长输管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办理登记,其他长输管道由省级质监部门
办理登记;
(二)100MW及以上电站锅炉、客运索道、A级大型游乐
设施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登记;
(三)流动式特种设备在产权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办理使
用登记;
(四)其他特种设备由使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
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需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可以将登记事
项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实施。
第二十二条[办理使用登记时的资料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为业主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
(二)完整的出厂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等。
有关具体规定按照相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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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第二十三条[使用登证作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
登记标志应当注明特种设备所有人和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取
得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仅表明该特种设备符合使用
登记的条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还应当执行本规章规定的
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证或标志的放置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各类设备具体放置位置见附件1。
第二十五条[变更停用报废规定] 特种设备移装、过户或者
使用单位更名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行为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向登
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在停用后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报停;恢复启用前,应当向登记机关报告,并
申请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报废,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登记机
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逐台
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
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产品质
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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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
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
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六章 维护保养及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七条[维保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
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消除事故
隐患并且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且作
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委托取得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的单位或者电梯的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
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锅炉水处理] 锅炉水处理和化学清洗按照有关
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
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申报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
有能力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自检,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
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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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调整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维修维保、操作、检验检测、报废等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使用单位总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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