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VIP免费
3.0 2024-06-25 0 0 41.5KB 5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408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
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
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
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
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
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
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
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
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用列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
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第三第四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
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理申请日起20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交的证
材料进行审,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并予以公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卫生、城乡规划
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申请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注册手续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下列主要内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和证书编号。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还应当包贮存、处置设施的地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所的,应当自工商变
更登记之日起15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建或者建、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批准年经营规20以上的。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
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应当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
请。发证机关应当自证申请日起20工作日内行审,符合条件的,予
证;符合条件的,书面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
对经营设施、场所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措施日起20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
提出注销申请,由发证机关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
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
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
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过程中的法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
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
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
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
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事故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
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危险废物经营
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第二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
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行处
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或者作其途前,应当无害化
理。
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设置永久性
第五章 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法所得的,法所得;法所得
过10万的,并处法所得1以上2以下的罚款法所得或者法所
不足10万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标签: #管理

摘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四年五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展开>> 收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doc

共5页,预览5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管理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5 页 大小:41.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6-25
/ 5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