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环保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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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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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分析处理:简化事故责任追究核准程序,提高事故
分析效率和事故处理透明度。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各级各一类
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据 XXX,特修订完善《安全生
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组织机构
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组
组 长: 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 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各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
成 员: 各业务部室行政正职
第三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
监察部部长担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领导组职责
对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的落实
进行全面监督、审查和考核。
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三章 考核范围及处罚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考核范围
1、事故分析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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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凡发生轻伤事故、严重工伤事故、一般非伤亡事故
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我公司安全监察部组织,相关单位人
员配合进行事故追查分折。事故在 24 小时内分析完毕,特
殊原因可推迟一天。
1.2 凡发生局定重伤、重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由集
团公司组成调查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3 煤矿生产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3人以上事故或者直接经济损
失在 300 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煤
矿安全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
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1.4 地面其它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局定重伤3人以上事故。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3的万元及其以上的非伤亡事故。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集团公司及事故单位配合,对事
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2、考核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赵庄煤业各单位;及在赵庄煤业参与基本建设
的各施工单位。具体包括:
2.1 发生轻伤、严重工伤事故及一般、较大非伤亡事故
的所有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2.2 发生局定重伤、重大非伤亡事故及其以上事故,除上级主管机构、集
团公司处分、处罚以外的责任人员、责任单位;
3、发生事故包括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分析的井上、下各类事故。瓦斯或煤与
瓦斯突出事故按集团公司晋煤集通字【2010】 363 号《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
究制度》和《赵庄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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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执行,当发生瓦斯事故造成的伤
亡事故级别高于瓦斯事故级别时。按本标准追究责任。
4、非责任事故或直接及主要责任为客观原因的事故(非
责任事故: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
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原则上对单位、对个人不作处理。但在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管理有缺陷。从加强安全管理、吸取事故教训的角度,
按《安全管理制度》对有关人员要给予一定处罚,不适用本标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处罚原则
1、事故故分析坚持按四不放过原则及买事求是、按章办事注重实效、公平
公正的原则。
2、过失原则: 事故所有责任者及事故分析暴露出的违
章、管理漏洞或制度缺陷的责任人全部要受到相应处罚、
3、责任推定原则: “谁主管(分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违章
谁负责”、“谁读职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
包队(包片)谁负责”的原则。
4、就高原则:同一人因兼职、承担两种责任或其他情况。存在不同处罚标
准时:按就高原则处罚;若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混合发生。或发生的事故同
时存在多个一等级的,按级别高的事故类别和事故的最严重等级处罚。
5、加重原则,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属加重情节。给予责
任者或责任单位按上限标准处罚:
5.1 特殊时期(重要会议期间、安委会期间、“两节”
期间、事故反思期间、安全决战期间等)发生事故;
5. 2 掩盖事实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反复反悔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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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参加事故分析或参加分析时无理取闹的;
5.3 若一次发生二人及其以上群伤事故时。上一台阶或
加重处罚(全部为轻伤时,按轻伤上限或严重工伤标准处罚;
存在有严重工伤时按严重上限或局定重伤标准处罚;有局定
重伤的按死亡事故等级处理,没有局定重伤的按局定重伤等
级);
5.4 在一个周期内事故频繁发生(30 天发生两起轻伤/一般非伤亡及其以
上事故的: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事故的。)对管
理责任的追查向上扩大一级,对有关责任者上台阶或从重处理;
5.5 事故发生存在主观故意或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上一台阶加重处罚。
侧重原则: 本标准侧重于对事故发生的管理责任、发生人身事故的追究考
核,发生严重工伤以上伤亡事故或发生较
大及其以上非伤亡事故时,责任追究至分管专业副总,伤亡事故处罚酌情
重于同等级非伤亡事故。
第七条 非伤亡事故与伤百事故的对应等级:一般非伤亡事故与轻伤事故等
同处理;较大非伤亡事故与严重工伤事故等同处理重大非伤亡事故与其它局
定重伤事故等同处理;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与其它死亡事故等同处理。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及非伤亡事故等级界定、非伤亡事故、直接、主要、重要、
一般责任者的认定、处罚形式的单独使用或并用处罚上下限的确定执行赵庄
煤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当时阶段性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事故。井下和地面处罚
标准相同日内恢复的)不子追究考核。碰手碰脚等的局部微伤(30 日内恢复
的)不追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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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领导的职责、各单位职责按企业管理部划
分及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职责按安全公司相关管理制
度和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发生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分管副总存在管理
责任的,分别考核至分管副总(瓦斯事故、煤与瓦斯叉出事故同样追究至分
管副总。具体分工执行公司
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者由重到轻依次分为四类:直接责任者包括直接参与
违章作业者、违章指挥者、对事故发生起
决定作用的失职读职者等;主要责任者包括班长(施工负责
人)、组长、当班安全负责人、跟班干部、分管干部等;重
要责任者包括区队正职、安全一副职、厂部室分管人员、正职等;一般责任者
包括有监管、协管、监督义务或存在岗位轻
微失职的人员。
第十三条 车间正职厂区干部正职包!括行政正职和党政正职。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区分的原则:
一、凡因下列情形二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仕或主要责
任:
1、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章指挥;
2、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3、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
全一装置设施和机器设备;
4、技术管理存在重大漏洞或安全管理缺失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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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
二、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管理或领导责任:
1、末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
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煤矿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制度
的;
2、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
3、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4、无视安检(监)部门警告。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
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
同时”规定;
7、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8、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
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9、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弄安全管理人
员或安检(监)人员;
10、现场管理混乱或安全检查不力
11、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12、设计有缺陷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或降低安全防护设施标
准的;
13、没有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履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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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的。
三、对有关管理和领导责任的区分:
1、直接责任者:在其职贵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已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起决足性作用的。
2、主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管理或领导的工
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管理或主要
领导责任的干部。
3、重要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次要管理或领导责
任的干部。
4、一般管理或领导责任者: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
正不力。以致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一定的管理或领导责
任的干部。
第十五条 发生各级吝类事故,必须及时按规定汇报,对当时瞒报,扮日
后要求补挂的工一伤,一律不予办理补挂手续。并按《安全管理制度》或按
本标准追究瞒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处罚上下限确定(伤亡事故重干非伤亡其他责任者依据直接责
任者定性顺推)、责任者认定依据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当时阶段性安全措
施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发生瓦斯事故(含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瓦斯事
故级别高于伤亡事故时执行《瓦斯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伤亡事故级别高于
瓦斯事故级别时执行本规定。级别相同时按就重的级别追究。
第十八条 事故责任处理方式有行政处分【七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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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过、记大过、降级_、撤职、留用查看、开除(辞退)】
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五档: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
看(一年或两年)开除党籍】和其他处理万式鬓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
工作岗位、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罚款、免职、解除聘用霭。各处分、处罚依据具
体情况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情节超过记大过降级的带职
务、带职称人员可给予免职、解赊聘用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的执行规定
1、按照干部和员工的管理权限,由公司党政行文确认
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决定,处理结果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和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城监察分局备案。
2、入劳部门要严格按照《晋城煤业集团安全事故受党
纪政纪处分人员处罚执行的暂行规定》,落实受处分人员的
工资、奖金或年薪挂钩考核。
3、行政处分的扣薪标准执行集团公司员工奖惩条例规
定时。警告扣薪 1000 元,记过扣薪 3000 元。记大过扣薪 5000
元,留用查看扣薪 10000 元。0元;员工奖惩条例未明确的行政降级、免职。
分别按扣薪 6000 元、8000 元执行;撤职扣薪时执行10000 元。
第二十条轻伤/一般非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罚标准:
1、发生轻伤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00 元;
直接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罚款
800~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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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者按四级严重“三违”(干部属一般失职)论处,给予罚款
800~1000 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500~800 元;
厂区分管副职给予罚款500~800 元(队车间有责任的其他人员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给予罚款300~500 元;
分管专业部长、安监部长给予罚款200~300 元;
2 发生轻伤事故上限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200 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班组长、跟班干部、安
检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处;给予
2000~2200 元。
厂区分管管副职,分管专业副职给予罚款1800~2200 元
(队车间有其他责任人员的同此):
厂区正职安全副职、分管专业部长给予罚款1500~1800 元;
安监部分管副职给予罚款1200~1500 元;
安监部长分管专业部室书记(书记指所在部室分管专业发生事故,即书记
为分管专业部室的在册人员)给予罚款1000~2000 元;
分管专业副总给予罚款800~1000 元。
3、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贵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50 元。
直接责任者按四级严重“三违”(干部属一般失职)论处: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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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00 元;
主要责任者给予罚款500~800 元;
重要责任者给予300~500 元;
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200~300 元。
4、发生一般非伤亡事故的上限处罚标准: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100 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主要责任者按二级严重“三违”论处(干部属重大失职),给予罚款
1200~1500 元;
重要责任者按三级严重“三违”(干部属较大失职)论
处,给予1000~1200 元;
一般责任者给予罚款300~1000 元。
第二十一条严重工伤事故正常处罚标准:
1、发生严重工伤/较大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时,责任追
究至分管专业副总。
2、井下发生严重工伤事故:
责任单位集体按当月得奖人数人均罚款400 元;
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主要责任者(含班组长、跟班干部、安检工)给予行政
记大过处分:并撤销班组长职务;
重要责任者(含队车间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队车间正职、安全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其他重要责任者(含厂区分管副职)按二级严重“三违”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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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分析处理:简化事故责任追究核准程序,提高事故分析效率和事故处理透明度。强化安全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增强各级各一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据XXX,特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组织机构成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导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常务副组长:安全副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成员:各业务部室行政正职第三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第四条责任追究领导组职责对各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责任追究处罚标准的落实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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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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