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环保行业】N17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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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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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
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
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 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
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
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
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
执行公司“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
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 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
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
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
施。
4.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 20%。
4.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
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
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
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 10 米以上,乙炔气瓶与
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 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
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 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
开。
4.2 特殊动火作业
4.2.1 特殊动火作业必须符合 4.1 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 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作业。
4.2.3 特殊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
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
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
备。
4.2.5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
低于980.665Pa(100mm 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
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 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
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
品标定合格。
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
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
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 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
0.2%。
6动火作业许可
6.1《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根据动火作业分级:特殊动火作业由总经理审批,一级动火
作业由安全生产部审批,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6.2 办理好《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道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
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3《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4《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
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
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 1年。
7作业许可证的填报和工作要求
7.1 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地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并进行作业的危险性分析,
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
7.2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延期使用手续,并在作业区内设立明
确的警戒标识。
7.3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
保护。
7.4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
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7.5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设备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必
要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7.6 如遇特别情况特别紧急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作业单位必须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同意方可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实现场负责
人。但事后必须补办审批手续。
7.7 外委施工单位涉及到上述危险作业由设备所属单位审批或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8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相关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
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
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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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2职责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生产部负责。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3.1特殊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生产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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