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环保行业】23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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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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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
为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
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我部组织起草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 登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部 中 国 政 府 法 制 信 息 网
(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
“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yjbzfs@163.com。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应急管理部政
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电话:010-83933808),并
请在信封上注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3 日。
附件: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
征求意见稿)
— 2 —
2.关于《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 * * **说明
*
应急管理部
2022 年 11 月 24 日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危险化学
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的工贸行业
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标准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行业
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涉及以下 3个领域的
— 3 —
所有工贸企业: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
(三)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有限空间作业的。
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分别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
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行业工贸企业。
第四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
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
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
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
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
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
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
测与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
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
— 4 —
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 20 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与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连
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装置的;
(九)铝镁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
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通过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
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制定和落实粉尘清理制度或者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的。
第五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
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
冻结装置作业间内同时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人的。
第六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
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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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七条 冶金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
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
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二)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和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三)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
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
或者炉顶放散阀的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炉
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
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
断电和升起进行联锁,或者电弧炉炉门水冷氧枪和炉壁水冷氧
枪(含枪座)未单独设置供水管路的;
(五)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和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类
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
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 6 —
(六)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煤气设施
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七)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高
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
水器,或者两个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
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八条 有色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
(含澡堂)等 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
区域内的;
(二)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或
者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
内吊运通道和地面运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冶炼、熔炼、保温、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
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铸造环节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
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的;
(四)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半连续〈深
井〉铸造结晶器除外)、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
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
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监测出水温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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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半连续(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
出水温度、进水压力和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
号未与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
报警信号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
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半连续(深井)铸造工艺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
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
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或者倾动式浇铸炉
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
(或者断开装置),或者快速切断阀(或者断开装置)和紧急
排放阀未与流槽与模盘(或者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
测报警信号联锁,或者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未与液位监测报
警信号联锁的;
(九)半连续(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
丝绳,或者未制定钢丝绳检查和更换制度,或者未开展现场定
期检查和更换的;
(十)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 4种有
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
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对可
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部位,未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 8 —
(十一)使用煤气(天然气)并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
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与紧急自
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二)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湿式冷凝水排水器的水封有效
高度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
排水器,或者两个及以上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
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九条 建材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和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
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制定包含防止高处坠落、坍
塌等措施清库方案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预热器旋风筒和分解炉、竖炉、磨机、
破碎机、篦冷机,以及各种焙烧窑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
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
未对高处坠落、坍塌风险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烧装置未
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
切断装置连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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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等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场
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风冷保护系
统的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信号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
的场所的。
第十条 机械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
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 5类人
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和浇注跨柱距地坪区域内
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应急储存和紧
急排放设施的;
(三)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
坑,熔融金属泄露或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
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及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 8类区域存在积水
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
未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
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管道压力
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 10 —
或者车间内燃气使用设备区域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或者燃烧系统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和地面
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或燃
爆措施的;
(七)涂装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
置和通风设施或者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第十一条 轻工行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
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
装置,或者燃气油炸锅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
者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燃气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乙醇蒸气浓度监测
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或者明火直接加热钢瓶
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
炉除外)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
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气窑炉、退火炉、热收缩包装
机可能发生燃气泄漏、积聚的区域未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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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管理部关于公开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我部组织起草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电子邮箱:yjbzfs@163.com。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54,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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