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环保行业】21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整理体系建设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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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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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试用版)
目 录
1 目的..........................................................................................................2
2 范围..........................................................................................................2
3 定义..........................................................................................................2
4 职责..........................................................................................................4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6
6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8
7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12
8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14
9 事故隐患的评审和评估.......................................................................21
10 事故隐患的报告和统计分析.............................................................22
11 事故隐患的处理.................................................................................23
12 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24
13 事故隐患倒查.....................................................................................24
附件 各专业隐患排查表..........................................................................26
附录
A ** 公司安全检查台帐
附录
B ** 公司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附录
C ** 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帐
附录
D ** 公司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录
E ** 公司事故隐患等级评审 / 评价记录表
附录
F ** 公司安全检查表
1 目的
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
全状态或管理缺陷等进行辨识,以确定隐患、危险有害因素或缺陷的
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
或控制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生产装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
3 定义
3.1 问题是指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小缺陷或不符合,发现后能立即
纠正或整改,即使发生,人员也不会受伤、不会损失工作时间、损失
财产,企业内部声誉不受影响,例如:现场卫生。
3.2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
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
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企业危害
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
存在的缺陷等。
3.3 安全检查(即隐患排查)
3.3.1 综合性检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
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
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3.2 专业检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
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3.3.3 季节性检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
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
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3.3.4 日常检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
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 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
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3.3.5 节假日检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
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
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
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3.3.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
三的安全检查。
4 职责
4.1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
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
2
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
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
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
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
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
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
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 企业安全或生产调度部门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
时向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装置运行和人
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
全措施。
4.4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
证,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
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
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5 企业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
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安全管理部
门和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
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
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6 企业各专业职能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单位)系统内安
全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事故隐
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7 综合检查、节假日检查分别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
各公司、车间(科室)、工段(班组)组织本单位人员实施。公司
(厂)级的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
施,其它部门配合并组织本单位、本专业的检查。
4.8 专业性检查分别由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本
专业人员实施(以下由各企业结合实际职责分工实施)。
4.8.1 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2 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备设施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3 电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气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4 计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仪表等监视测量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5 基建施工部门负责组织在建构筑物(竣工移交后的建构筑物
由使用单位负责检查维修)、外来施工队伍及施工安全措施及物资存
放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3
4.8.6 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文件、记录、管理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7 营销采购部门负责组织原料供应、产品销售、车辆运输方面的
专业性检查;
4.8.8 安全、消防、保卫部门负责组织防火、防爆、应急器材、劳动防
护用品、治安防控方面的专业性检查。
4.8.9 企业办公室(党办、厂办、工会、团委)、人力资源、计划财务
等其他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9 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安全管理部门、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根据不同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本单位或本专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季节
检查。
4.10 日常检查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
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检查;岗位员工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
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定期巡回检查。
4.11 事故类比隐患检查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实施。
4.12 生产单位(车间、装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装置)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
掌握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
确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范围、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负责。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企业应根据生产运
行特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
《安全检查表》(附录F,各专业检查表见附件)。
5.1.1 《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
检查结果等内容。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建立《安全检查台账》(附录A)、《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B),
并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5.1.2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1.3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
检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
改变的;
(3)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5)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4
(4)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5.2 技术力量不足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
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3 企 业 涉及 高 危 工 艺 的 应定期开 展 危 险 与 可 操作 性 分 析
(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5.4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
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
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5 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于重
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6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各级(分/子公司、车间/科室、工段
/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5.7 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
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6 事故隐患分类和等级认定
6.1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按检查内容和专业分为:工艺、设备、电气、仪表、标识、
建构筑物、储运、劳动防护用品、文件记录、安全消防设施(含消防器
材、应急装备)、其他现场问题及管理缺陷11类。
6.2 事故隐患等级
企业应该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事故隐患的定义,按事
故隐患风险程度(即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进行隐患等级
认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6.2.1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
整改消除的隐患。
6.2.2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
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
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6.3 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认定
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应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采用风
险评估(评价,以下同)方法对事故隐患后果进行定性分析,并根
据风险等级标准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
5
具有重大及以上风险的事故隐患,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此外
化工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1)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
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
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
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
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4)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
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的办公室的。
(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的。
(6)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
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
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
监测报警装置的。
(7)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
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
(8)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要求的。
(9)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a)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
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
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
c)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
d)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
e)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
f)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
(10)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
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
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
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
规定要求的。
(11)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
甲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
不足的。
(12)液化气、液氯、液氨等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
措施的;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储罐与罐车
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未按要求设置防
6
超装装置的;未使用万向充装卸车装置的;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
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
(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
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1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
未定期更换的。
(15)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
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
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
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
要求的。
(18)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
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19)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
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
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20)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
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
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1)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
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
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的。
(22)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
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3)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
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
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
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5)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氯、液氨、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
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
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
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7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频次
7.1 事故隐患排查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可与日常巡查和专项安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2事故隐患排查频次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
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
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7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
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
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
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
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
次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
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
一次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
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
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
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7.3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
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7.4 企业涉及高危工艺的,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
分析(HAZOP)。
8 事故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装置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8.1 安全基础管理
8.1.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8
8.1.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8.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8.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8.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8.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
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8.1.7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8.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8.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8.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8.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
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8.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
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8.2.5 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
(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8.3 工艺管理
8.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8.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9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
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
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 重点
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 的控制方
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 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
控制情况;
(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8.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
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
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8.4 设备管理
8.4.1 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8.4.2 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
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
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三级过
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
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8.4.3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
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8.5 电气系统
8.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8.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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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试用版)目录1目的..........................................................................................................22范围..........................................................................................................23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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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58 页
大小:688.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