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条件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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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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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条件安全检查表
单位: 主要负责人: 检查时间:
序号 条款 是否涉及 具体存在问题描述 检查确认人 审核确认人
1 装卸车设施
1.1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
内应设回车场;
1.1.2 甲 B、乙 A 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
应小于 8m;
1.1.3
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 ;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 l0m 以外的装卸管
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装卸毒害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1.1.4 甲 B、乙、丙 A 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
管;
1.1.5 甲 B、乙、丙 A 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
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1.1.6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
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
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1.2 液化烃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1.2.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1.2.3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
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鹤管之
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
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
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1.2.4 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 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
的紧急切断阀;
1.2.5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1.3 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泵区应设置人
体静电消除器。
1.4 可燃气体、液体罐车的静电接地设施应与装车台接地
网连接良好,应采用静电超限报警装置。
1.5
装卸现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满足对装卸车辆和装
卸作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高清晰监控,资料至少保
存一个月。
1.6
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Ⅰ级)、高
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
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等)的泵房与其它
泵房应分隔设置。
1.7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报警系统。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静电连锁报警系统。
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系
统。
1.8 易燃液体装车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液态烃装车应采用万向管道充装鹤管。
1.9
装卸车台应按照 GB50493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仪。
1.9 泵区应按照 GB50493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仪。
1.10 在装卸毒害品装卸作业场所应设置风向标;
在装卸毒害品装卸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11
装卸毒害品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淋洗
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装卸腐蚀性液体时应在装卸区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
淋洗器,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米。
1.12
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溢漏、污染环境的应急措施及
相应设施。
装卸作业场所宜建满足事故状态下的环形导流沟、集
水池、控制阀。
1.13 充装液化石油气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
HG/T 20592 至 HG/T 20635 系列标准的规定,密封垫
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
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
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
构。
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
兰应当按照行业标准 HG/T 20592 至 HG/T 20635 系列
标准的规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
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
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
特性确定法兰连接结构。
充装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其管法兰应当按
照行业标准 HG/T 20592 至 HG/T 20635 系列标准的规
定,密封垫片应当采用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
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无法采用以上管法兰密封组合
的,应当由设计人员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
法兰连接结构。
2 装卸车作业前的安全核准
2.1 资质查验
2.1.1 购货单位的资质。
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2.1.2 运输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资质。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2.1.3
运输车辆的资质。(1)机动车辆行驶证;
(2)与核准经营范围相一致的《道路运输证》;
(3)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4)《道路运输证》核定载质量与行驶证标注的载质
量一致;
(5)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2.1.4
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1)驾驶员驾驶证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押运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2.1.5 剧毒化学品生产、仓储、经营单位在开具提货单前还要
查验公安部门出具其他凭证。具备:(1)剧毒化学品
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2)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2.1.6 液体危险货物常压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书。
2.2 车辆安全状况查验:
2.2.1 装载前运输车辆罐车内物料残存情况;
车辆的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
2.2.2
运输车辆、罐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告示牌和喷涂
“毒”、“爆”、“腐”等文字及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标
志。
2.2.3 配备 2 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
火装置。
2.2.4
随车携带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随车携带相应的安全标签。
随车携带相应的应急处置卡。
2.2.5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排气管应安装
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
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配装符合
JT230 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2.2.6 对于液化烃汽车罐车还应当携带以下文件和资料: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有关管理部门的从业
资格证;
(3)液面计指示值与液体容积对照表(或者温度与压
力对照表);
(4)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记录;
(5)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2.7 静电接地带和下卸口应处于良好状态。
3 装卸车要求
3.1
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
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收钥匙
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
效措施。
3.2
确定装卸工艺流程;
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
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3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先连接静电接地线后接通
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
作业完毕,应先拆卸管道后拆静电接地线。
3.5 严禁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易燃液体产品的储罐(或槽
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易燃液体产品。
3.6 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夜间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3.7
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
场,不得随意启动车辆。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
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
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3.8 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
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
距离不得大于 200mm;
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 1m/s,当注入
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
速。
3.9
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
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
密闭装车。
充装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
得向大气排放。
3.10
充装量不允许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
定载重量”。
充装时应有液位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
计量,严禁超装。
3.11
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
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要求的静置时间。
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
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3.12 液化烃装车使用充装单位专用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
不得使用随车携带的装卸用管进行充装;
3.13 装卸用管与液态烃汽车罐车的连接符合充装工艺规程
的要求,连接必须安全可靠;
3.14 液态烃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处在规定的工
作岗位上;
配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位于紧急切断装
置的远控系统位置;
配置装卸安全连锁报警保护装置的,该装置处于完好
的工作状态;
3.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核准
的最大允许充装量(或者充装压力),严禁超装、错装。
3.16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
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的规定,
取得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书;
3.17
充装人员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
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的规定,取得移动式压力容
器操作人员证书。
3.18 装车量不得超过道路运输证中核定的载质量。
3.19
装卸单位应根据装卸物料的危险特性和防护要求,按
有关标准和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装
卸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 装卸作业后的安全确认
4.1 充装作业车辆离开现场前,应复查充装量。
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4.2
液态烃汽车罐车压力、温度、充装量(或者剩余量)应当
符合要求;
所有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应当完好;
4.3 充装冷冻液化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其罐体外壁不
应存在结露、结霜现象;
5装卸车单位应编制装卸车作业操作规程,并监督执
行。
6
装卸车单位对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
事故,制定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器材和防护用品,并将其纳入企业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的一部分。
7
装卸作业人员应熟悉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过程中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
事故,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置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
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8装卸车单位应查找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存在的
隐患和问题,认真落实整改。
9
应根据装卸作业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以及邻近单位消
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 GB 50160 的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
施。
10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测并在合格有效期。
11 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并进行维护保养。
特别提示 1、非车间人员不得操作罐区内及工艺装置上的任何阀门; 2、驾驶员、押运员只允许打开/关闭罐车上的人孔盖或阀门。
说明:各有装卸车作业的分公司每月按照此表检查(纸质版)确认一次,并将检查表存档。对检查出的问题记录在相关台账上,按照
有关规定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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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条件安全检查表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时间:序号条款是否涉及具体存在问题描述检查确认人审核确认人1装卸车设施1.1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1.1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1.1.2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1.1.3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l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毒害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1.1.4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1.1.5甲B、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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