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消防、环保行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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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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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
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
准。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
条)
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6)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7)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注:只
要存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就应当建立相应
的制度);
(8)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9)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注:如涉及有关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
输废弃物处置的,应当按照对应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11)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
(12)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13)作业场所职工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
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5)其他保证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本企业特点,分专业、分工艺制定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有效投入
1.保证企业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
2.有关企业按照国家财政、安监部门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
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3.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5.从业人员在 100 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矿山、建筑、
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行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
造等领域的企业应当试行安全总监制度;人数偏少、组织机构简单但年主营业
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当赋予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
的职责。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设项目概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
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5.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
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
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
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八、依法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采
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2.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
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监总局令 16 号第十条
3.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
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
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
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监总局令 16 号第十六条
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
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总局令 16 号第十四条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九、落实对相关各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
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
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
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
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4.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十、履行向从业人员告知和教育、督促义务
1.企业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十一、落实危险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2.八大危险作业应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30871-2014》(注: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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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1.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责管理范围、内容、要求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标准。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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