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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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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2007 3 27 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
局、环保总局令第 8 号公布 根据 2019 11 30 日《商务部关于废
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清洁生产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
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
能够使其 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
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
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 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
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
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
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
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
关部门。
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
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得营业执照后 15
内,所在 级人民政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
更之 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之 15
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公安机关办理 变更手续。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订收
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
属的称、 数量、规,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对物品
称、数量、规、新旧程等如实进行登记。
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单位证明如实登记
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码;出售人为个人的,
应当如实登记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年。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
寻查物或有嫌疑的物品,应当立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物或有
嫌疑的物品应当扣押列扣押嫌疑
物品经查明不物的,应当法及时退查明确物的,
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条 再生资源的收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
相关国家污染防治准、技术政和技术规范。
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售、储存运输
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动回收、固定地点
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互联网式与居民、企业
信息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务。
第三章 管理
四条 商务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管部门,负责
制定和实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回收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组织
再生资源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市场内的监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
防治工作实管理,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
进行处
建设、城乡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
法对违反城市规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和清理整
五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全国范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
业政、回收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
级以上商务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本行政区域体的行
业发展规和其他具措施
级以上商务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
并配备相应人
六条 级以上城市商务管部门应当会发展改革(经
)、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等行政管理部门,照统
合理 布局的原则,根据本经济发展平、人口密度环境和
资源等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回收、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
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场所。
七条 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的,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办
理行政可。
十八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会是行业律性组织行如
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要求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执行行业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管部门委,进行行业统行业
,发布行业信息
(四)合行业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产业政和回
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会应当接受行业管部门的业务指
第四章
十九 未依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
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无照经营处办法》以处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照有关规定以处
第二 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公安机关给
予警告令其限期正;逾期拒不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再
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 500 以上 2000 下罚款社会公
第二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条第一、二
定,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如实进行登记的, 公安机关据《废
旧金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处
第二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条第三规定的,公安机关
500 以上 1000 下罚款
第二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发现物或有嫌疑
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的,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 500
1000 下罚款;成严重后屡教不改的处以 1000 以上
5000 下罚款
第二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权
私舞弊受贿赂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
部门应当 视情节给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责任
第五章
第二五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
铁路水利油田市政设及其生产领域,已失去原
有全部或部分使 用价值的金属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六条 本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
局、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各省、直辖
商务、发展改革(经)、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据本办法,根据当经济发展客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七条 本办法 2007 5 1 起施行。
摘要: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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