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新修订内容汇总(包括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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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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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预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21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时行
新闻发布会,R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
长张昕、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
利,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及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
修改内容汇总
这次修改决定一共 42 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 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的精
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
障。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的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
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这次修改明确了安全
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
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
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同时,对新兴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如果不太明确,法律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
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管部门。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全员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刻汲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
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比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装可燃
气体报警装置,并且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
非法转让施工的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还比如要求承担安全评价的一些机构实施报
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对于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
也强调了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的安全
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第一,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
最高可以达到 1亿元的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
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第三,惩戒力度更
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
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将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本法顺利实施。
法规关键内容理解汇总
(一)O如何理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首先,明确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
责的各个部门,要在你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内对你负责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是O明确新兴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这几年新兴的一些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不
明确,在法律上规定了以后,当不明确的时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
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的部门,防止部门之间互相推责而形成监管的“盲区”。
三是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
根据你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二)O为什么说新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O
一是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
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
二是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国内
外企业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就是要求生产
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而引
发事故
O三是建立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
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
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
(三)O为什么强调生产经营单位要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标准化建设?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和操作规程,排查治
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
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它对于进一步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等具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下一步,我们将着力从 3个方面进一步
强化:一是强化矿山企业依法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标准化建设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严格对标创建,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强化对标对表检查考核,做到达标一个、
定级一个,决不允许降低考核标准,对达不到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限期停产整改;
三是强化动态抽查,对达不到原等级的矿山企业,要降级或撤销等级,推动矿山企业
动态达标。
附件一:2021 版与 2014 版条款对比
2014 版 2021 版 法规解读
第三条R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
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R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
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
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体现,以人民生命安全为
首要地位的理念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的机制。
强调管理者的安全职责
第四条R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R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
资金、物资、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
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强调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体系,并建全风险防
范机制
第五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
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强调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
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
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R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R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由安全生生监督部门改为
应急管理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增加交通运输、住房城乡
建设、水利、民航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
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由安全生生监督部门改为
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R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
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
新增-明确了国务院相关
部门职责分工
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
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
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O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第二十一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R(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R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
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五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
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措施;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企业应开展危险源辨识和
评估,落实重大危险源安
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
助本单位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设置专职安全负责人
第三十条O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
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三十六条O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
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
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
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
结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
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
其相关数据、信息。
不得停用,破坏相关安全
设施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使用燃气,应安装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且确保正常使
用
第三十七条O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
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
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
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R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
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
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
息共享。
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R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R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强调安全风险分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
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
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
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
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
除重大事故隐患。
强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公
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O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
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
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四条R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
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
致事故发生。
关注从业人员生理,心理
健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八条R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R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于国
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
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高危行业,领域应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险;
第五十三条R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
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
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
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R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强调抢救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
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
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R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七条R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
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六十九条R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
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
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七十二条R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
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
施服务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
告。
强调安全评价,认证,检
测,检验机构的资质真
实,可靠性
第七十条O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
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
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
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
字并督促落实。
第七十三条R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
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R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
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
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
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
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组织核查处理。
人员死亡举报事项,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
理
第七十五条R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
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
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
金融机构。
第七十八条R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
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
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
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至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
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
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频次、暂
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
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增
加"有关从业人员".R对存在
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
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
行政处罚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惩戒。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
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曝
光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后三个工作日内即
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公众监督,提高全
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增加对处罚信息归集,共
享,应用和公开曝光力
度,提高社会安全生产诚
信水平
第七十六条R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
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
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
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
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第七十九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
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
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
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
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
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
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细化有关部门;强调安全
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
第七十七条O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八十条R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增加乡镇责任
第八十三条R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
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
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
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制定。
第八十六条R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
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
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
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
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检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负责事
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
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
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没有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后1 年内,
评估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实施工情况,并向社会开
公评估结果。追究不履行
职责导致未落实整改措施
的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十九条R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九十二条R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
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R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
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
增加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
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金额;增加吊销资质和资
格,5年不从事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的处罚;及终身行业或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
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
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
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
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
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职业禁入处罚。
第九十二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九十五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增强了事故处罚力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三十的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
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
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
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
百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R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R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
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
合格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
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
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
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
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资格,上岗作业的。 取消专门安全作业培训,
只强调资格上岗作业
第九十五条R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第九十八条R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增加限期改正的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进行安全评价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
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
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
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
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
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
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
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
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八条R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R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R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
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
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增加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制度及采取相应管控
措施的处罚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
患未按规定报告的。
增加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
定报告的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O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 第一百零八条R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增加企业主要负责人隐瞒
标签: #安全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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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新闻发布会【预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时行新闻发布会,R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宛生、应急管理部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司司长申展利,介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及推动安全发展有关情况。修改内容汇总这次修改决定一共42条,大约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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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