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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环保行业】《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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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 共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2002 版 2014 修正版 2020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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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 第七条 工会依法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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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合法权益。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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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
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
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
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
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
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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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
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
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
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
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
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
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
准并发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
制定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
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
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
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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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
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
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
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
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
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
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
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
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
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
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
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
生产科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
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
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进技术的推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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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人,奖励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
奖励
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得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的有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及时消生产安全事
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职责
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
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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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及时、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
故。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
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应当确各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范围和核标准等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
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监督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
实。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主要
负责人或者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
保证,并对由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不足后果承担
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用在本中
据实列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体办法国务院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备的
安全生产条件资金投入,由生
产经营单位的决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
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用,门用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用在本中
据实支。安全生产用提取、使用和
监督管理的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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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制定。 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制定。
十九 矿山、建施工单位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单
位,应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
当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职或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
委托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业技术
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
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
位负责。
二十一 矿山金属冶炼
施工、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存单位,应当设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的,应当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以下
的,应当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
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存单位,应当设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前款规定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人的,应当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人以下
的,应当职或者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10 页 共 55
事故应急救援预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挥、强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施。
事故应急救援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教育和培训,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
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
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制止和纠正违挥、强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
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技术负责人在
负责人授权范内负有安全生产技
术决挥权。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及安全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及安全生产的

标签: #安全 #消防 #环保

摘要:

第1页共5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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