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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消防、环保行业】《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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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页 共 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2002 版 2014 修正版 2020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
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
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树立安全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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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
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
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
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
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
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 第七条 工会依法安全生产工作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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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合法权益。
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
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
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
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
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
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
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
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关,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
等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
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

标签: #安全 #消防 #环保

摘要:

第1页共5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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