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已建成,还需要补做职业卫生三同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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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企业新项目已经建成,这种还有做“三同时”前两项
(职业病
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的必要吗?还是只做控效评
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不做会被处罚
吗?”企业这么问怎么回复?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已经建成新项目,服务机构向企业推介补做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规定的。
作为主管部门应支持企业按规定及时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
施设计,但由于各地情况和监管理念及策略的不同,属地主管部门是否会
正式责令企业“补做”,各地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因此,企业如果对服务机构的推介拿不定主意,可以根据属地主管部门的
具体监督执法要求来确定,但前两项无论是否补做,企业对于控效评价及
验收都要认真开展并严格评审,并要按照评审意见及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
施和管理措施,以落实好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的法定要求。
一、“补做”的必要性问题确实值得商榷
1、项目已经建成,“补做”能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实不大。 若可行性论证阶
段已经结束,项目已经进入施工阶段或甚至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再进行预
评价虽然仍可对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有一定帮助,但预评价的
意义及作用已经大打折扣;若施工阶段已经基本结束,或已经完成竣工验
收投入生产,其对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工作本身虽无影响,但
如需要根据评审通过的设计重新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和施工,多数
情形下是难以实现的。即“补做”只能是“纸上谈兵”,相关设计要求多
数情况下只能是不了了之,难以对职业病前期预防起到实际作用。
2、不可否认,主动“补做”对完善企业合规会有所帮助。 项目已经建成,
企业由于赶工期等多方面原因,或故意不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予以
改正,及时开展“补做”工作,特别是对于今后需要开展健康安全、社会
责任等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及时“补做”可以避免认证审核时出现不合
规项。
3、是否予以责令“补做”,需要主管部门进行统筹考虑。对于已经建成但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
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一经发现,应综合考虑“补做”能起到的实际效
果、企业落实整改的必要性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工作要求等情况,再
作出是否要求“补做”的决定比较稳妥。
二、未落实监管部门责令“补做”的监督意见,确有被处罚的风险
1、尚未超出两年的,被处罚的风险的较大。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等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两年内发现的,应予以处罚;卫生行政
部门在两年内未能发现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再
给予行政处罚。
2、危害程度严重的企业,五年内仍有被处罚的风险。/《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六条的同时规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
罚追溯时效可延长至5 年。因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涉及公民生
命健康安全,若建设单位未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且
有发生职业病、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等危害后果的,上述行政处罚追
溯时效可以延长至5 年。
3、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可被罚款10 万元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发现企业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未超出
上述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应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及时予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另外,我也建议监管同行,要认识到责令企业“补做”已建成新项目的职
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有增加被企业投诉的风险。
因为“补做”将需要企业承担数万元的“补做”费用,而“补做”很容易
流于形式,效果难以保证,可能会造成企业认为就是“花几万元买了两本
书”,企业获得感较差,虽其主因是企业“违法在先”造成,但还是容易
让企业对我们的执法动机有所误解,进而可能会发生投诉。
我建议:多数情况下,若监管人力有限,投入监管人力跟踪监管已建成项
目补做“三同时”的前两项,不如集中有限的监管人力落实《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
(一)项的规定,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方
案和验收工作报告,全部进行监督核查,并持续跟踪监管,直至问题项全
部闭环。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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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企业新项目已经建成,这种还有做“三同时”前两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必要吗?还是只做控效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不做会被处罚吗?”企业这么问怎么回复?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已经建成新项目,服务机构向企业推介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作为主管部门应支持企业按规定及时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但由于各地情况和监管理念及策略的不同,属地主管部门是否会正式责令企业“补做”,各地把握的尺度不尽相同。因此,企业如果对服务机构的推介拿不定主意,可以根据属地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执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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