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5号令)

VIP免费
3.0 2024-06-28 0 0 181.35KB 11 页 1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1 -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
管理规定
(2023 年 4 月 4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5 号公布 自 2023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
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
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
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质量安全总监、
质量安全员,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2 -
第三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
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
等级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明确生产单位主要
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
责,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
监、质量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质量安全总
监、质量安全员依法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产
品质量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
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发现产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
或者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失效时,应当提出停止相
应产品生产、销售等否决建议,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
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经确认存在缺陷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召回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3 -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生产单位应
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一)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单位;
(三)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
准要求的工业产品大中型生产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
本辖区具备条件的生产单位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
管理能力:
(一)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
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二)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4 -
(三)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
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产品
出厂检验要求;
(四)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第七条 质量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严格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责任义务及标准要求;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质量安全规
范、质量安全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并督促落实;
(三)督促指导质量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检查本单位各岗
位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定期开展质量安全自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研判,评估质量安全
状况,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5 -
进措施,行使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权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质量安
全隐患;
(五)组织拟定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
生质量安全事故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六)对员工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七)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
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
积极整改落实。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
总监职责》
第八条 质量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指导员工落实岗位质量安全规范;
(二)检查原材料进货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
等制度落实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6 -
(三)实施对不合格品的控制,督促员工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质量问题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总监;
(四)管理维护本单位产品质量安全档案,按要求保存相关
资料;
(五)接受和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缺陷
产品召回、事故调查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质量安全
员守则》。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
度工作制度
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
质量安全员每日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
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
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7 -
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
零风险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周排查制
度。质量安全总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根据日管控
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判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形成《每周工业产
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二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月调度制
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一次质量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
况汇报,对当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生产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
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
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
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
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8 -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单位建立并落实工
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在日管控、周排查、
月调度中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
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单位应当组织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
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
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相应岗位
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
织对本辖区生产单位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
抽查考核并公布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
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9 -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
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
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生产
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
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
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
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
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
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
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X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10 -
(一)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
售的产品,不包括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产
品。
(二)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工业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
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
证管理规定的准入要求,且不存在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
(三)工业产品大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或者
营业收入四亿元以上的单位;工业产品中型生产单位是指从业
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二千万元以上四亿元
下的单位。
(四)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本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委托人或者实际控制人。
(五)质量安全总监是指本单位管理层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
工作的管理人员。
(六)质量安全员是指本单位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
检查人员。

标签: #安全 #管理

摘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X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公布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督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及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

展开>> 收起<<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5号令).pdf

共11页,预览11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技术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11 页 大小:181.35KB 格式:PDF 时间:2024-06-28
/ 11
客服
关注